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6月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绿豆100吨,总价10万元,但合同未约定绿豆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公司如期发货,乙公司收货后,因有20吨绿豆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不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5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7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8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7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3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4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5年5月10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5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5年6月10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70万元大蒜货款和7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5年6月1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7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06月1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20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6月1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8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8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立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1.(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
(2)理由:《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2.(1)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均有效。
(2)理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与丁、戊签订大蒜买卖合同时,甲依然是大蒜的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因此甲与丁、戊签订的多重买卖合同均有效。若最后甲将大蒜交付于一方,没有得到大蒜的一方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1)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2)理由:《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大蒜在运输途中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1)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2)理由: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1)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能要求甲公司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可选其一行使。
(2)理由:《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大蒜买卖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2)理由:《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7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甲乙之间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