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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C.乙并没有与甲进行抢劫的预谋,不具有抢劫故意,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D.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题目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并没有与甲进行抢劫的预谋,不具有抢劫故意,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D.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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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
    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 乙既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 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
    继承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
    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
    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如果甲意欲抢劫而对A实施了暴力,已造成了A的重伤,此时乙到了现场,
    在明知甲要抢劫A的财物的情况下,与甲一起共同劫取了A的财物。
    虽然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A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甲对A
    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A。

  • 第2题:

    甲为抢劫财物将王某打昏,甲的朋友乙刚好经过此地,乙得知真相后帮助甲照明,使甲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是主犯
    D.乙是从犯

    答案:A,C,D
    解析:
    甲为抢劫财物将王某打昏后,乙明知甲在从事抢劫行为,仍然加入提供帮助,构成承继的帮助犯,因此甲乙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全部负责”原则,乙明知甲的抢劫行为而加入,乙也要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B选项说法错误。甲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的是帮助作用,是从犯。CD选项说法正确。

  • 第3题:

    4、甲为劫取财物埋伏在一小路旁,见乙经过,甲突然跳出举起大石头用力砸在乙的后脑,导致乙当场死亡,后甲取走乙的财物径自离去。对于甲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B.甲取走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C.甲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取走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


    甲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 第4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重大案犯乙趁机逃脱。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乙成立事中共犯
    D.应按照甲、乙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答案:B,D
    解析:
    甲为过失犯罪,乙为故意犯罪,客观上虽有一定联系,但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故意,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应按照甲、乙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详解】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另外,精神病人袭击甲时他正在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由此可见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尚不能认定甲已经在实施不法侵害,因此甲可以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此A正确,BCD错误。
    【考点】承继的共同犯罪【详解】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刚着手实行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依照刑法通说,甲意欲抢劫而将丁砍成重伤,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丁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丁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不过,乙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在甲造成丁重伤这一结果之时,乙尚未参与到犯罪中来,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乙自然无需对甲的单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AC正确,B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