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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超公司与德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协议,但是对价款的约定并不明确,由此发生争议。下列( )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A.双方可以就价款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之前的交易习惯确定B.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没有确定的交易惯例,则可按照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如果该货物应执行政府最高限价规定,则应在最高限价之下履行D.如果该批货物逾期交付,相关政府定价又上涨的.则应按照新价格执行,并且债务人还要向债权人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题目

英超公司与德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协议,但是对价款的约定并不明确,由此发生争议。下列( )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A.双方可以就价款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之前的交易习惯确定

B.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没有确定的交易惯例,则可按照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如果该货物应执行政府最高限价规定,则应在最高限价之下履行

D.如果该批货物逾期交付,相关政府定价又上涨的.则应按照新价格执行,并且债务人还要向债权人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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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解决,但应该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上述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由于双方明确约定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视为双方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明确,上述仲裁协议有效
    C.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D.若甲公司向C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乙公司答辩且C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裁决的,乙公司不能以上述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选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使上述仲裁协议有效,并不是当然无效,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4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B项错误。在没有签订补充协议之前,上述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受理,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1款,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甲公司向C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乙公司答辩的,乙公司不能再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 第2题:

    2017 年 6 月 1 日,A 市的甲公司和 B 市的乙公司在 C 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书面仲裁协议。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双方应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在 D 市付款交货。2017 年 6 月 10 日,甲公司按约定交货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 合合同约定,遂拒绝付款。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仲裁裁决作出后,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B.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C.如果甲公司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如果甲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案:B,C
    解析:
    选项 B,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选项 C,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 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3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签订了一份建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约定不明确,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则该购销合同应当()。

    A.视为没有成立
    B.按照合同签订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C.按照乙公司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D.按照货物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33 / 2019版教材P132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题中,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与丁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原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消灭而效力自然中止
    B:乙公司因甲公司分立,履行发生困难的,可中止履行
    C:若非另有约定,就合同权利,丙、丁公司享有连带债权
    D:除非另有约定,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第5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甲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日期,那么(  )。

    A.货物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B.货物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C.货物交付的期限应依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D.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