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更多“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特点。”相关问题
  • 第1题:

    ()泛指由若干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标准的规范的总和。

    A.国际劳动立法
    B.世界劳动立法
    C.国际劳工立法
    D.世界劳工立法

    答案:A
    解析:
    国际劳动立法泛指由若干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标准的规范的总和。

  • 第2题: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基本程序。


    答案:
    解析:
    第一阶段,确定立法主题。由秘书处收集会员国三方对确需立法的重大劳动和社会问题的要求和建议,组织相应的会议讨论,整理成背景材料,提交理事会选择确定。理事会经过两次会议的讨论、比较,最后确定若干主题。如有争议,可以表决决定,列入下届国际劳工大会立法议程。 第二阶段,形成拟议草案。秘书处对理事会选定的主题参照各国现有法规和实际做法并根据新的要求,形成关于公约的初步原则,送交会员国三方征求意见。然后,秘书处以报告形式提交国际劳工大会审议。
    第三阶段,审议通过。国际劳工大会设专题委员会对公约草案的报告进行两读讨论,最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达到2/3多数票赞成,新的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即宣告通过。新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会员国有义务呈送本国立法机关,新公约在获得两个会员国批准后即开始生效。

  • 第3题:

    1900年在法国巴黎成立的(),确定了国际劳动立法的宗旨。

    • A、国际劳工组织
    • B、国际工会
    • C、国际劳动立法协议
    • D、国际人权组织

    正确答案:C

  • 第4题:

    关于我国和国际劳动立法的关系中,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
    • B、1920年前后,北洋军阀政府无法参加国际劳工大会
    • C、新中国刚成立时,我国无法参加国际劳动组织的活动
    • D、我国政府将进一步参考和借鉴国际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正确答案:B

  • 第5题:

    简述宋朝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1)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撰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宋朝的以赦代律,进行“编律”。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编,是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宋朝宗嘉佑中朝,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重地之法”。

  • 第6题:

    首倡国际劳动法思想并系统地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

    • A、大卫·李格兰
    • B、欧文
    • C、卢梭
    • D、俾斯麦

    正确答案:A

  • 第7题:

    下列对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缩小
    • B、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 C、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
    • D、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立法影响增大

    正确答案:A

  • 第8题:

    最先同意国际劳动立法的国家为()

    • A、瑞典
    • B、瑞士
    • C、苏联
    • D、美国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单选题
    最先同意国际劳动立法的国家为()
    A

    瑞典

    B

    瑞士

    C

    苏联

    D

    美国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国际劳工公约的分类、主要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国际劳动立法与我国的关系,以及国际劳动立法的基本程序。

    正确答案: (1)国际劳工公约的分类
    ①基本人权,包含结社自由、禁止强迫劳动、机会和待遇平等以及禁止童工劳动。
    ②就业与失业,包括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和机构、职业指导和培训、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就业保障。
    ③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年休假等。
    ④工资,包括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确定机制、工资保护。
    ⑤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⑥女工保护。
    ⑦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⑧社会保障。
    ⑨劳动关系。
    ⑩劳动行政与检查。
    ⑪其他。适用于特殊类别雇员,包括老年工人、移民工人、土著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和码头工人、种植园工人等70多项标准。
    (2)主要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
    ①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
    该公约是所有公约中最重要的一个。第87号公约的基本精神是,为促进和保护劳动关系各方的利益,雇员和雇主都应毫无例外地享有结社自由权利。公约具体规定中有三个要点:
    a.所有雇员和雇主均有权利成立和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
    b.政府不得随意解散这些组织或终止其活动;
    c.雇员、雇主及其组织在行使公约规定的结社权利时,应与任何他人一样遵守本国法律,同时本国法律及其实施也不应损害公约规定的结社权利。
    ②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
    该公约的基本目标是对工人行使工会权利提供保护和促进自愿基础上的集体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a.工人不得因加入工会,尤其是领导和参与工会活动而受到包括解雇在内的各种风险,以防止在就业方面发生任何排斥工会的歧视行为;
    b.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均不应干涉对方活动;
    c.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推动集体谈判以确定雇员的就业条件等。
    ③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
    制定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禁止和消除强迫劳动。公约对强迫劳动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即任何以惩罚或威胁为手段,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但根据法院判决强制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属于强迫劳动。公约要求各国尽快实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并规定对违法的强迫或强制劳动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④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
    该公约的目标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该公约的特点在于彻底废除强迫劳动而未留回旋空间。公约规定不得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实行强迫劳动,分别为:
    a.作为政治强制或教育的手段,或作为对持有或发表某些政治观点或从意识形态上反对现行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的观点的一种惩罚;
    b.作为发展经济的手段;
    c.作为执行劳动纪律的手段;
    d.作为对参加罢工的惩罚;
    e.作为种族、社会、民族宗教歧视的方法等。
    ⑤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该公约的基本内容是全面废除童工劳动。基本要求包括:
    a.15岁以下儿童不得从事以获得经济收入为目的的生产性劳动;
    b.实行严格禁止童工劳动的国家政策;
    c.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应保证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d.最低就业年龄一般不得低于5岁;
    e.在少数不发达国家最低就业年龄可暂定为14岁;
    f.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繁重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8岁;
    g.以职业和技术教育为目的的活动不受最低就业年龄限制;
    h.13~15岁未成年人可在不影响学校学习的情况下从事课余轻微劳动。
    ⑥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
    该公约的指导思想是,从首先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开始,推动全球禁止童工劳动运动。公约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作出明确界定,即那些最有可能损害儿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活动。主要包括:
    a.奴隶或奴役性质的劳动;
    b.利用儿童从事卖淫活动,生产色情制品,进行色情表演;
    c.利用儿童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生产和贩卖毒品。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尽快制止并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为此,应加强国际合作,争取国际援助,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实施消除贫困和普及教育计划等相关措施。
    ⑦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该公约规定在工资分配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的原则。公约主要内容包括:
    a.各国应确立和保证对所有劳动者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b.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应在国家立法以及依法建立实行的工资决定机制中得到体现;
    c.为真正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在必要时政府应采取措施对不同工作岗位应有的工资率进行客观评定。
    ⑧(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在就业平等,禁止一切形式的劳动歧视。公约主要内容包括:
    a.各国应制定和实行旨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任何形式歧视的国家政策;
    b.将就业和职业歧视界定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对劳动者实行的具有损害就业和职业平等机会和待遇的有差别对待的做法;
    c.规定非歧视原则应适用于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的获得以及就业条件和待遇;
    d.要求采取措施修改或废除不符合就业平等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做法;
    e.要求设立专门机构确保在职业指导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活动中切实贯彻执行就业平等的国家政策。
    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
    制定该宣言目的是进一步促进没有批准基本公约的国家也对公约包含的各项原则承担义务。
    (3)国际劳动立法与我国的关系
    ①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成员国之一,1919~1928年当时的北洋军阀政府指派驻外使领馆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国际劳工大会。
    ②从1929年开始,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每年派遣包括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参加国际劳工大会。
    ③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之一。
    ④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与国际劳动立法对旧中国的劳动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1923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暂行工厂通则》,以及国民党政府1929年制定的《工厂法》和其后公布的其他一些劳动法规,部分内容参考和借鉴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有关规定。
    ⑤1983年,我国决定恢复参加该组织的活动。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已经先后承认和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包括3项基本劳工公约,即《同酬公约》(100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38号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82号公约),并将结合我国实际,继续批准一些公约。
    此外,我国政府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非常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在完善和发展劳动立法方面,我国将会进一步参考和借鉴国际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4)国际劳动立法的程序
    国际劳动立法与其他国际法立法程序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它是通过三方性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其制定程序为:
    ①确定立法主题。由秘书处收集会员国三方对确需立法的重大劳动和社会问题的要求和建议,组织相应的会议讨论,整理成背景材料,提交理事会选择确定。理事会经过两次会议讨论、比较,最后确定若干主题。如有争议,可以表决决定,列入下届国际劳工大会立法议程。
    ②形成拟议草案。秘书处对理事会选定的主题参照各国现有法规和实际做法并根据新的要求,形成关于公约的初步原则,送交会员国三方征求意见。然后,秘书处以报告形式提交国际劳工大会审议。
    ③审议通过。国际劳工大会设专题委员会对公约草案的报告进行两次讨论,最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达到2/3多数票赞成,新的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即宣告通过。新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会员国有义务呈送给本国立法机关,新的公约在获得两个会员国批准后即开始生效。
    解析: 见答案

  • 第11题:

    单选题
    1900年在法国巴黎成立的(),确定了国际劳动立法的宗旨。
    A

    国际劳工组织

    B

    国际工会

    C

    国际劳动立法协议

    D

    国际人权组织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名词解释题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

    正确答案: 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前,国际劳动立法主要由( )制定并通过。

    A.国际劳工协会
    B.国际劳动立法协会
    C.国际劳工公约
    D.联合国

    答案:B
    解析:
    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前,国际劳动立法主要由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制定和通过。

  • 第14题: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特点。


    答案:
    解析:
    (1)国际劳工公约以保护雇员为主要目的,兼顾了国家和雇主的利益与可能,但其总的指导思想是保护各国劳动者。
    (2)国际劳工公约内容非常广泛,覆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国际劳工公约既然是通过国内法起作用,那么国内劳动立法包含多少领域,国际劳工公约就要覆盖多少领域。
    (3)国际劳工公约既有原则的坚定性,又有措施的灵活性,便于各国根据国情参照实施。
    (4)国际劳工公约对公约批准国发生效力,对会员国劳动立法有规范指导作用。
    (5)某些国际劳工公约偏离了会员国的政治结构、政治体制的特点。某些规定与一些国家的国内体制不相一致,不符合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
    (6)国际劳工公约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突出。

  • 第15题:

    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1905年通过了(),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形成。

    • A、《关于禁止女工做夜工公约》
    • B、《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
    • C、《同工同酬》
    • D、《强迫和强迫劳动公约》
    • E、《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正确答案:A,B

  • 第16题:

    试述我国与国际劳动立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 我国是国际功工组织的原始会员国,1919-1928北洋军阀都指派人员参加国际劳工大会,1929年开始国民党也派人参加,1944年起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中国这一。新中国成立后,从1983年我国正式恢复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并自这年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会议我开始派代表参加。至2007年我国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公约26个,今后我国还将继续批准一些国际公约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国际劳动立法会对我国劳动法发挥更多积极作用。

  • 第17题: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


    正确答案: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 第18题:

    系统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

    • A、欧文
    • B、大卫•李嘉图
    • C、大卫•李格兰
    • D、圣西门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首倡国际劳动立法的思想家为( )

    • A、欧文
    • B、傅立叶
    • C、李格兰
    • D、马克思

    正确答案:A,C

  • 第20题:

    多选题
    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1905年通过了(),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形成。
    A

    《关于禁止女工做夜工公约》

    B

    《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

    C

    《同工同酬》

    D

    《强迫和强迫劳动公约》

    E

    《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正确答案: C,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首倡国际劳动法思想并系统地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
    A

    大卫·李格兰

    B

    欧文

    C

    卢梭

    D

    俾斯麦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含义、主要内容和国际劳工公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国际劳动立法的含义
    国际劳动立法泛指由若干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标准的规范的总和。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前,国际劳动立法主要由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制定和通过。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后,则主要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供会员国立法机关批准和国内劳动立法借鉴参考,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构成了国际劳动立法的主体。
    (2)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各项建议书内容丰富,覆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劳动关系、工作条件、社会保障、特殊群体就业以及各类劳动安全技术卫生标准等广泛领域,形成了全面而系统的国际劳动法律体系。
    (3)国际劳工公约的特点
    ①国际劳工公约以保护雇员为主要目的,兼顾了国家和雇主的利益与可能,但其总的指导思想是保护各国劳动者。
    ②国际劳工公约内容非常广泛,覆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国际劳工公约既然是通过国内法起作用,那么国内劳动立法包含多少领域,国际劳工公约就要覆盖多少领域。
    ③国际劳工公约既有原则的坚定性,又有措施的灵活性,便于各国根据国情参照实施。
    ④国际劳工公约对公约批准国发生效力,对会员国劳动立法有规范指导作用。
    ⑤某些国际劳工公约偏离了会员国的政治结构、政治体制的特点。某些规定与一些国家的国内体制不相一致,不符合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
    ⑥国际劳工公约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突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国际劳动立法有什么作用?有哪些不足?

    正确答案: 作用:
    1、对各国的劳动立法的制定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劳动力的国际流动。
    3、对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状况和保障各国人民的民主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不足:由于各会员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业化程度和生活水平相差很大,劳动标准差别很大,这使国际立法很难适应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具体条件,因此不易获得会员国的普遍批准。缺少了有效的保证,最根本的不足在于不能真正反映工人的意志和要求。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