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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票的背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供货方时应在被背书人处签章,以保证背书连续B.丙公司自己记载名称于被背书人处的做法不具法律效力C.银行是因为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D.银行是因为丙公司自己记载名称于被背书人处而拒绝付款

题目

关于汇票的背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供货方时应在被背书人处签章,以保证背书连续

B.丙公司自己记载名称于被背书人处的做法不具法律效力

C.银行是因为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D.银行是因为丙公司自己记载名称于被背书人处而拒绝付款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汇票背书转让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供货方时应在背书人处签章,因此A的说法错误;如在背书转让时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BD的说法错误。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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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被背书人张某的名字,并签章,将支票背书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B: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C:张某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
    D: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
    《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
    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共用题干
    2013年1月,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0万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付款。4月,供货商按合同交货,乙公司验收入库。但乙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资金紧张,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之后,供货商多次打电话、发函催要货款,未果。9月,供货商派专人及律师顾问到乙公司再次催要货款。为了解决当时的“困境”,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供货商。供货商到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乙公司存款账户余额仅有20万元不足付款为由予以退票。10月,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60万,未背书转让就将该汇票交给了供货商抵付货款。之后供货商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背书时未记载丁公司的名称,丁公司拿到票据后自己将自己的公司名称记载于被背书人处。汇票到期后,丁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该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A向承兑银行B发出委托收款申请。承兑银行对该汇票进行审查后拒绝支付。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题目。

    关于汇票的背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供货方时应在被背书人处签章,以保证背书连续
    B、丁公司自己记载名称于被背书人处的做法不具法律效力
    C、银行是因为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D、银行是因为丁公司自己记载名称于被背书人处而拒绝付款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支票的相关规定。该转账支票属于空头支票;支票属于票据结算方式;票据属于有价证券。
    本题考核支票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有权要求乙公司给予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具体数额是12000元;供应商不获付款可以找乙公司追索。
    本题考核支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对当事人按支票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因本题票面金额为60万,显然5%要超过1000元,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本案中并未提及乙公司屡次签发,因此选项D错误。
    本题考核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规定。B银行是汇票的承兑人,应承担付款义务,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因此选项B错误。
    本题考核汇票背书转让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供货方时应在背书人处签章,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如在背书转让时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入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选项BD错误。

  • 第3题:

    甲公司将自己持有的一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只在背书人栏签章并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乙公司的名称,乙公司发现后自己将公司名称填入被背书人栏,则该项行为()。

    A.无效
    B.有效
    C.经甲公司追认后有效
    D.属于侵权行为

    答案:B
    解析: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 第4题:

    甲持有银行汇票一张,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
    B:甲对丙和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C: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D:乙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
    依《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仍可以转让,转让行为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作为被背书人将汇票转让的,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丙和丁都是乙的后手,因此甲对丙和丁都不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甲记载“不得转让”,是不对被背书人的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应对被背书人,即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背书转让给丙时并未做“不得转让”的记载,乙应对其的所有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应对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该汇票经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了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丙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因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因背书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C.丁公司因背书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D.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未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D
    解析:
    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票据无效。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不能取得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