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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其存于中国银行甲县支行乙储蓄所的3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A、乙储蓄所B、甲县支行C、甲县支行和乙诸蓄所D、中国银行总行

题目

陈某因其存于中国银行甲县支行乙储蓄所的3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

A、乙储蓄所

B、甲县支行

C、甲县支行和乙诸蓄所

D、中国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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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3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本案中 ( )。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D.乙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C

  • 第2题:

    家住甲县的张某在某大型国有银行甲县支行柜台存款50万元。某天,张某收到银行取款短信,显示其卡在千里之外的乙县被取走50余万元,张某立即前往ATM机查询情况,卡内余额确实少了50万元。张某要求银行对该笔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果,欲起诉银行,但张某手中只有当时存款凭证的“复印件”,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张某可以将该大型国有银行总行及甲县支行列为共同被告
    B.关于张某是否在甲县支行存入50万元的事实,由张某承担举证责任
    C.张某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提交存款凭证的原件,但张某应当负担银行提交存款凭证原件所产生的费用
    D.存款凭证“复印件”从理论分类看,属于本证、间接证据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证据。 根据《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做被告时只能将其为被告,不能将总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成立的证据是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不成立的证据是反证。“存款凭证复印件”属于本证。从证据内容看,一个证据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存款凭证复印件”可以单独直接证明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直接证据。

  • 第3题:

    中国人民银行甲县支行经乙市中心支行批准,对甲县信用合作社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甲县信用合作社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是甲县支行,乙市中心支行是第三人
    B:被告是乙市中心支行,甲县支行可以是第三人
    C:甲县支行和乙市中心支行是共同被告
    D:甲县支行是被告

    答案: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所谓“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指对外决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本题为经批准案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对甲县信用合作社作出罚款决定的仍然是甲县支行,故应当由其作为被告,排除B项。甲县支行和乙市中心支行没有共同作出罚款决定,故不存在共同被告,排除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对甲县信用合作社的罚款不会影响乙市中心支行的权利义务,故乙市中心支行不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排除A项。本题应选D项。

  • 第4题:

    2009年,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静远县支行金都储蓄所存入10万元。2011年王某取钱时,发现自己的l0万元竞被人取走了,王某认为银行存在过错,欲诉诸法院。则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

    A.金都储蓄所、静远县支行

    B.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C.金都储蓄所

    D.静远县支行


    正确答案:D
    [考点]民事诉讼当事人
    D。《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知,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静远县支行才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储蓄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题答案为D项。

  • 第5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A,B,C
    解析:
    。A项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34条的规定判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所以A的表述正确。BC均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判断,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 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歡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所以BD正确。另外,也可依保证合同的法理推得答案,即就一般保证合同而言,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无论乙如何起诉,甲都应是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