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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甲和女儿因为择婿意见不一产生隔阂,乙执意结婚,而甲将女儿交由自己保管的20多万元取走,转存自己名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做法是合理合法B.甲侵害了乙的财产所有权C.乙只能通过诉讼要回20万元D.乙只能通过协商要回20万元

题目

母亲甲和女儿因为择婿意见不一产生隔阂,乙执意结婚,而甲将女儿交由自己保管的20多万元取走,转存自己名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做法是合理合法

B.甲侵害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C.乙只能通过诉讼要回20万元

D.乙只能通过协商要回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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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陈先生年事已高,有儿子陈甲和陈乙,女儿陈丙,均已成年。陈先生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陈甲,存款6万元留给儿子陈乙,汽车一辆留给女儿陈丙。对陈先生自己很珍爱的一副古画没有做安排,后来女儿常来探望,陈先生在日记中流露出将古画留给女儿的想法,现陈先生过世,下面关于该遗嘱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遗嘱没有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安排,所以遗嘱无效
    B:根据日记的记载,古画当属于陈丙
    C:对于陈先生没有安排的财产使用法定继承
    D:因为陈先生在日记里对财产重新作了安排,所以之前所立遗嘱失效

    答案:C
    解析:
    只要遗嘱设立符合法定条件就属有效。本案中日记不能作为正式的遗嘱,所以对于没有安排的财产应该使用法定继承。

  • 第2题:

    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8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夫每月给乙200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年3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直由丙保管并居住,其丙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章男遗产应由谁继承?

    A:章小女
    B:李女和乙
    C:甲
    D:丙

    答案:A,B
    解析:
    题中的章小女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李女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乙与章男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应视为章男的继子女,因此,章小女、李女、乙都是章男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作为章男的弟弟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甲随母亲来到章男家时,已经成年,与章男之间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子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针对章男的遗产,依法有权实际继承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章小女、李女、乙。所以,正确选项应是AB。

  • 第3题:

    共用题干

    下列哪一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因为2岁的女儿不听话,在女儿屁股上踢了一脚,竟然导致女儿的头撞在门框上,女儿颅内出血而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和乙因为小事吵架,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也未倒地。但乙忽然觉得胸部不适,蹲在地上,后倒地,经送医无效,死亡。经查,乙是突发心脏病致死。
    D:甲把乙的宠物狗毒打致死,乙因为悲伤过度,伤心而死

    答案:A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第4题:

    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
    【考点】遗产;遗嘱的无效【详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甲死亡所获赔款成分复杂,其中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均不属于遗产,选项A错误。由于有遗嘱,本题中的继承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由于遗嘱未指定乙能够继承遗产,因此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本题中的遗嘱未给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这一部分无效,但不影响这部分之外的遗嘱的效力,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据此,C项正确。

  • 第5题:

    甲离开妻子乙和女儿丙独自外出打工,一直杳无音信,乙遂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后因生活贫困,乙将女儿丙交给丁收养,办理了相关手续。乙亦与同村的戊结婚,但1年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又过了1年,甲返回家中,请求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与乙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的女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甲和乙的婚姻关系经乙同意,即自行恢复
    C: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因甲的死亡宣告撤销而自行解除
    D: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征得丁和丙的同意可以解除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A、B两项错误。《民法通则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所以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征得丁和丙的同意可以解除。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