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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阿姨中年丧偶,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儿子拉扯成人。大儿子成年结婚后生下大孙子。大儿子、小儿子和母亲性格不合,很少与母亲来往,孝顺的二儿子因车祸身亡,二儿媳和其女小萌主动长期照料郑阿姨生活起居,大孙子也经常探望郑阿姨。郑阿姨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的一半留给二儿媳。下列人员中,有权法定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有( )。A.郑阿姨的大儿子 B.郑阿姨的小儿子 C.郑阿姨的二儿媳 D.郑阿姨的孙女小萌 E.郑阿姨的大孙子

题目
郑阿姨中年丧偶,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儿子拉扯成人。大儿子成年结婚后生下大孙子。大儿子、小儿子和母亲性格不合,很少与母亲来往,孝顺的二儿子因车祸身亡,二儿媳和其女小萌主动长期照料郑阿姨生活起居,大孙子也经常探望郑阿姨。郑阿姨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的一半留给二儿媳。下列人员中,有权法定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有( )。

A.郑阿姨的大儿子
B.郑阿姨的小儿子
C.郑阿姨的二儿媳
D.郑阿姨的孙女小萌
E.郑阿姨的大孙子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C,D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此外,《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需要指出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他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方式取得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所以,本题中,有权法定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有郑阿姨的大儿子、小儿子、二儿媳及孙女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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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不属于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李女士
    B:郑女士
    C:小强
    D:小倩

    答案:A
    解析:

  • 第2题:


    2001年郑先生与刘女士相识,并于同年7月登记结婚,婚前郑先生收付15万元贷款购买了房屋一套,价值60万元,为祝贺二人结婚,郑先生的父亲给二人10万元结婚贺礼。二人生有一女郑婷。 2003年郑先生外出时结识韩女士,两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并生有一子郑峰。郑先生为韩女士母子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用于居住。 2008年郑先生因意外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遗产中的30万元留给了韩女士。郑先生去世时与刘女士结婚购买的房屋已增值至1 00万元,婚姻期间共同还贷20万元。除房产与贺礼外郑先生家庭还有金融资产80万元,2009年初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有遗产40万元,郑先生母亲早亡,只有一个弟弟郑海,请问:


    1.郑先生的遗产共有多少元?(6分)


    2.郑峰共可以获得郑先生、郑先生父亲多少元遗产?(6分)


    3.郑先生与郑先生父亲的遗产应如何分配?(8分)




    答案:
    解析:


    1.答:首先应区分郑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与法定特有财产。


    家庭财产中15万元首付购买的房屋是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房屋及其增值都是郑先生的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还贷20万元,是用家庭共同财产支付的,郑先生应补偿刘女士1 0万元。(2分)


    结婚贺礼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1分)


    郑先生为韩女士购买的房屋是用家庭共同财产支付的,且未获得刘女士同意,因此属于郑先生与刘女士的家庭共同财产。(1分)


    因此郑先生的遗产是除去刘女士个人财产外的剩余家庭财产,共有:1 00万+5万+20万+40万-1 0万=155万元(2分)


    2.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地位完全等同于婚生子女,所以郑峰可以获得郑先生的


    遗产,共计(1 55万-30万)÷4= 31. 25万元。(3分)


    郑峰可以代位继承郑先生父亲的遗产,共计20万÷2= 10万元(3分)


    3.答:郑先生的遗产分配中首先根据郑先生遗嘱将30万给予韩女士,剩余1 25万元根据法定继承原则,


    由刘女士、郑婷、郑峰、郑先生的父亲四人平均分配,每人31.25万元。也可以由刘女士、郑婷、郑峰、


    郑先生的父亲四人协商分配。(4分)


    郑先生父亲的遗产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由郑婷、郑峰、郑海三人获得,其中郑婷、郑峰属于代位继承,每人10万元,郑海获得20万元。(4分)


  • 第3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生成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Ⅰ.代位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法定继承

    Ⅳ.遗赠

    A、Ⅰ、Ⅱ、Ⅲ
    B、Ⅰ、Ⅲ
    C、Ⅰ、Ⅱ
    D、Ⅲ、Ⅳ

    答案:A
    解析:
    A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4题:

    社会工作者阿华接到社区董阿姨主动求助,阿华在与董阿姨面谈中了解到董阿姨的儿子常年对儿媳实施家暴,董阿姨与儿媳备受折磨和困扰。儿子经常抽烟喝酒、打麻将和赌博,儿媳曾经试图劝说和阻止,但总被儿子拳脚相向,受到辱骂和殴打。儿子还总是把儿媳关在家里,不准其外出接触别人,控制儿媳自由,一旦儿媳出去了,就会被儿子暴打。董阿姨很心疼儿媳的处境,但自己也没办法,自己年轻时也是受过很多苦的人,去世的老伴曾经常打骂自己,自己的儿子也是在老伴的暴力之下成长的。董阿姨一直抱有期望,觉得儿子总会改变的,她也不想看到儿子的家庭破裂,让孙女在破碎的家庭成长。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总是劝儿媳要为了家庭和年幼的孙女,多包容和忍耐这段婚姻,但看着儿子变本加厉,开始将暴力转向孙女时,董阿姨无法忍受,因此前来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
    问题:?
    1.结合以上案例,说明案例中董阿姨儿媳哪些权益受到侵害??
    2.请从相关的理论视角来解释和分析婚姻中的暴力问题。?
    3.结合妇女暴力的干预原则和策略,社会工作者阿华该如何开展工作?


    答案:
    解析:
    1.从上述案例中可得出,董阿姨儿媳受到侵害的权益有: (1)婚姻家庭权益中的反对家庭暴力。董阿姨的儿子经常暴力对待儿媳,辱骂和殴打儿媳,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
    (2)人身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董阿姨的儿子把儿媳关在家里,不准其外出,否则会受到暴打,董阿姨儿媳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害。
    2.针对婚姻暴力问题,可以有以下的理论分析:
    (1)心理学观点:侧重从个人因素来探讨,认为施暴者个人的认知、行为和情感方面的缺陷导致了暴力行为,如自卑、不会表达思想和情绪、害怕与人建立亲密关系、多疑等。在上述案例中,董阿姨儿子抽烟喝酒、打麻将赌博等不良行为,都是导致儿子对其妻子施暴的个人不良因素。
    (2)社会学习理论:从个人与家庭等微观系统分析暴力产生的原因,认为暴力是一个社会性习得行为,是通过直接体验或者观察而学到的,以此来解释施暴者是如何在童年时代的经验中以及在社会化过程中学习到的暴力方式。董阿姨儿子长期生活在父亲的暴力之下,长期的受暴经历让其也习得了相应的暴力方式,以致在自己的婚姻中也将暴力施加于妻子甚至是自己的女儿身上。
    (3)社会性别理论: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男性对女性行使的权力,是父权文化的产物。社会文化把家庭暴力当成是 “家务事”或“私事”,并且将妇女受虐归为“个人”原因。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文化中,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某种程度的掩饰。而沮丧和无助感使得妇女在暴力面前越来越难采取行动,只能留在受暴的婚姻中。董阿姨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下,默默忍受着丈夫的家暴,并劝儿媳为了家庭和孙女忍耐儿子的行为。
    3.社会工作者阿华结合针对妇女暴力的干预原则和策略,可开展以下工作:
    (1)在干预原则方面:
    应关注受害妇女董阿姨及其儿媳、孙女等人的生命安全;接受董阿姨描述的问题,不责怪、不批判董阿姨或董阿姨儿媳;尊重董阿姨及其儿媳的人格独立,帮助她们提升自信心;与董阿姨及其儿媳建立信任、真诚的专业关系。
    (2)在具体应对策略方面:
    ①为受暴妇女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阿华需对董阿姨及其儿媳分别进行个案辅导,调整她们的心理认知,疏导其情绪,修正其行为,引导她们重新认识暴力行为。
    ②建立家庭受暴妇女支持小组。阿华可组织社区内与董阿姨儿媳有相似遭遇的妇女参与团体辅导,形成互助支持小组。也可引导小组成员主动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或社会宣传倡导活动,提高社会认可,获得社会支持。
    ③建立对施暴人的干预机制。阿华应从法律上尤其是从思想认识上使董阿姨的儿子认识到如何尊重妇女,并制止其对妻子、女儿等的暴力伤害行为。
    ④促进相关立法及法律完善。阿华可向有关机构及其领导者、决策者进行倡导、宣传、培训建立和完善对受暴妇女的社会救助机制;也可向社区居民进行重视妇女人权的宣传和教育,倡导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等。
    ⑤开展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综合干预行动,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阿华可协助从公检法、司法、城市、农村、医院、妇联等领域进行研究、行动、倡导立法等形式综合干预,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建立为受害者服务的专业机构。

  • 第5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万女士、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B: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C:万女士、大儿子、小儿子
    D:大儿子、小儿子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6题:

    案例:
    王阿姨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结婚,与老人同住,小儿子在外省读大学。最近,王阿姨因与儿媳之间产生了矛盾而心情烦躁,晚上经常失眠,唉声叹气。经社会工作者了解,原来让王阿姨与儿媳产生矛盾的原因是房子。大儿子与儿媳刚结婚时,王阿姨家只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在朝夕相处中,王阿姨与儿媳总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发生口角。为了不影响家庭和谐,王阿姨和老伴商量后,决定把房子让给儿子和儿媳住,老两口再到外面买一套房子,因为是用他们自己多年的积蓄和养老金买的,所以房产证上也只写了老两口的名字。没想到这件事招致儿媳的不满,儿媳说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上都不写他们的名字,是老人故意的,想要日后将房子留给小叔子,甚至还威胁说,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以后她就不负责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这番言论让王阿姨伤透了心,她因此不知所措。
    问题:
    1.请界定上述案例中王阿姨面临的主要困境。
    2.针对王阿姨目前面临的问题,社会工作者主要可以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答案:
    解析:
    1.根据上述案例,王阿姨面临的主要困境有: (1)婆媳矛盾:王阿姨和老伴打算买套新的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写自己与老伴的名字,这个举动让儿媳不满,造成了严重的婆媳矛盾。
    (2)生理症状:因为与儿媳经常发生口角,再加上房子引发的矛盾,王阿姨的心情受到很大的影响,并因此出现失眠等现象。
    2.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个案辅导与家庭辅导综合介入的策略:
    个案会谈:与王阿姨会谈,通过同感表达建立信任关系,用个案工作心理社会治疗模式中 “描述一宣泄”的方法帮助服务对象疏导、释放负面情绪,缓解情绪问题;帮助调整认知,引导对儿媳的理解;针对失眠严重等生理症状,链接医疗资源。
    个案会谈:与王阿姨的大儿子和媳妇会谈,以接纳、尊重、同感的理念和技巧建立信任关系;通过提供信息让他们了解两位老人对房屋产权具有决定权,并且明白自己有照顾父母的责任;帮助调整认知,疏导情绪。
    家庭会谈:搭建沟通的桥梁,协调王阿姨与儿媳之间的关系,让他们了解彼此的想法,通过换位思考来相互原谅彼此以前因小事发生的矛盾,并且消除矛盾。对于房产证的问题,让王阿姨多与儿媳沟通,说明房产证没有儿子与媳妇的名字,并不是为了日后留给小儿子,只是因为买房时用的是自己和老伴的积蓄,且买房也是为了避免与家人产生不必要的摩擦,是为了维护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的关系。帮助建立家庭契约。

  • 第7题:

    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请你分析陈小军是否可以再继承生父的遗产?


    正确答案:陈小军是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陈小军与陈立志的确依然是父子关系,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从而与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消灭,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而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这与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没有丝毫的关系。即使子女与继父母因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影响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陈小军正是由于与其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他才有权继承其继父的遗产,如果不是因为他赡养了他的继父,他就无权继承其遗产。然而,无论陈小军是否继承其继父的遗产,他与生父母之间都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管他与其生父陈立志是否生活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所以,陈小军尽管已随母亲改嫁依然应当享有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有权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陈鹏飞和妹妹陈艳玲共同继承遗产。而且,他们都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陈小军可以继承生父遗产只的14000元。

  • 第8题:

    问答题
    王阿姨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结婚,与老人同住,小儿子在外省读大学。最近,王阿姨因与儿媳之间产生了矛盾而心情烦躁,晚上经常失眠,唉声叹气。经社会工作者了解,原来让王阿姨与儿媳产生矛盾的原因是房子。儿子与儿媳刚结婚时,王阿姨家只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在朝夕相处下,王阿姨与儿媳总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发生El 角。为了不影响家庭和谐,王阿姨和老伴商量后,决定把房子让给儿子和儿媳住,老两口再到外面买一套房子,因为是用他们自己多年的积蓄和养老金买的,所以房产证上也只写老两口的名字。没想到这件事招致儿媳的不满,儿媳说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上都不写他们的名字,是老人故意的,想要日后将房子留给小叔子,甚至还威胁说,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以后她就不负责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这番言论让王阿姨伤透了心,也因此而不知所措。 问题: 1.请界定在上述案例中,王阿姨面临的主要困境。 2.针对王阿姨目前面临的问题,社会工作者主要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郑阿姨中年丧偶,含辛茹苦将三个儿子拉扯成人。大儿子成年结婚后生下大孙子。大儿子、小儿子和母亲性格不合,很少与母亲来往,孝顺的二儿子因车祸身亡,二儿媳和其女小萌主动长期照料郑阿姨生活起居,大孙子也经常探望郑阿姨。郑阿姨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的一半留给二儿媳。下列人员中,有权法定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有(  )。
    A

    郑阿姨的大儿子

    B

    郑阿姨的小儿子

    C

    郑阿姨的二儿媳

    D

    郑阿姨的孙女小萌

    E

    郑阿姨的大孙子


    正确答案: A,B
    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郑阿姨中年丧偶,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儿子拉扯成人。大儿子成年结婚后生下大孙子。大儿子、小儿子和母亲性格不合,很少与母亲来往,孝顺的二儿子因车祸身亡,二儿媳和其女小萌主动长期照料郑阿姨生活起居,大孙子也经常探望郑阿姨。郑阿姨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的一半留给二儿媳。下列人员中,有权法定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有(  )。[2014年真题]
    A

    郑阿姨的大儿子

    B

    郑阿姨的小儿子

    C

    郑阿姨的二儿媳

    D

    郑阿姨的孙女小萌

    E

    郑阿姨的大孙子


    正确答案: E,A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此外,《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需要指出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他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方式取得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所以,本题中,有权法定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有郑阿姨的大儿子、小儿子、二儿媳及孙女小萌。

  • 第11题:

    多选题
    黄阿姨今年65岁,育有一子一女,老伴去世得早,儿子长期在国外工作。从建立非正式照顾系统的角度看,社会工作者可动员照顾黄阿姨的人员有( )。
    A

    黄阿姨的女儿

    B

    黄阿姨的朋友

    C

    黄阿姨的邻居

    D

    助餐服务送餐员

    E

    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工作者


    正确答案: E,D
    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郑阿姨中年丧偶,含辛茹苦的把三个儿子拉扯成人,大儿子成年婚后生下大孙子,大儿子,小儿子和母亲性格不合,很少与母亲来往,孝顺的二儿子因车祸去世,二儿媳和其女小萌主动照顾郑阿姨生活起居,大孙子也经常照顾,郑阿姨生前订立遗嘱将一半的财产赠给二儿媳。下列人员中,有权依法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是()。
    A

    郑阿姨的大儿子

    B

    郑阿姨的小儿子

    C

    郑阿姨的二儿媳

    D

    郑阿姨的孙女小萌

    E

    郑阿姨的大孙子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第13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小青从小由张先生和郑女士夫妇教育抚养长大,则小青对张先生的遗产()。
    A:有继承权
    B:无继承权
    C:可有可无
    D:无法判断

    答案:A
    解析:

  • 第14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声称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
    ①代位继承
    ②遗嘱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赠

    A.①③
    B.③④
    C.①②
    D.①②③

    答案:D
    解析:
    ①项,李某的儿子先于自己死亡的,由李某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李某的孙子代位继承;②项,李某病重时亲笔立下遗嘱,属于遗嘱继承;③项,李某的儿女属于李某法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涉及法定继承。

  • 第15题:

    黄阿姨今年65岁,育有一子一女,老伴去世得早,儿子长期在国外工作。从建立非正式照顾系统的角度看,社会工作者可动员照顾黄阿姨的人员有( )。

    A.黄阿姨的女儿
    B.黄阿姨的朋友
    C.黄阿姨的邻居
    D.助餐服务送餐员
    E.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工作者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非正式照顾的含义。非正式照顾通常是由服务对象的家人、朋友、邻居和志愿者来承担的,社会工作者应与服务对象现有个人网络中的成员接触,尽量动员这些成员提供支持,与其一起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考点:非正式照顾)

  • 第16题:

    郑先生因心脏病突发被送入医院,郑先生感觉无法获救,于是留下了一份口头遗嘱,指定朋友小张作为见证人,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郑峰。郑先生不治身亡,护士小芬可以证明口头遗嘱的内容,郑先生家中还有妻子与父母,则()可以继承郑先生的遗产。

    A:郑峰
    B:郑先生的妻子
    C:郑先生的父母、妻子
    D:郑峰、郑先生的父母、妻子

    答案:A
    解析:

  • 第17题:

    王阿姨今年68岁,现在独自一人生活。她幼年丧母,与家人感情淡漠,成家之后与家人几乎不再来往。丈夫对王阿姨很照顾,夫妻感情很好,但丈夫已去世三年。他们中年得子,对儿子非常宠爱。现在儿子35岁,已经成家生子,孙子2岁。儿子和儿媳处于事业高峰期,工作忙碌。
    王阿姨身体状况欠佳,患有关节炎、高血压等慢性病,全身经常病痛,但她不顾自己身体劳累,几乎每天到儿子家为其做家务,但与儿子沟通很少。王阿姨经常抱怨儿子不够孝顺、自私,对于母亲的病痛和劳累不管不问。
    此外,王阿姨仍然非常想念丈夫在世时两人的美好时光,经常失眠,胡思乱想。她患有轻度的抑郁症,虽然通过治疗,有所好转,但是偶尔还是会压抑苦闷。王阿姨性格比较内向,不善于表达,与别人交往不多,朋友很少。居委会反映王阿姨也很少参加社区活动。
    王阿姨每月有1000元左右的退休养老金,正常情况下能应付平时生活开支,可是现在扣除医药费、医疗费及给儿子、孙子不时买东西的费用,每个月的钱就所剩无几了。
    【问题】
    1.上述王阿姨的案例反映了哪些典型的老年人问题
    2.针对上述问题,社会工作者应采取什么样的介入策略


    答案:
    解析:
    1.老年问题包括因个人的老化而导致的问题,以及由于社会人口老龄化而出现的问题。在现代社会,老年人常面临以下一些方面的困境和问题: (1)疾病及与医疗有关的问题。王阿姨步入老年,身体状况欠佳,患有关节炎、高血压等慢性病,全身经常病痛,王阿姨受到慢性疾病的折磨,生活质量下降。王阿姨的退休工资低于全职时的工资,虽然有养老金,但是因为随着年龄增长,容易生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多,不能完全保障其生活。
    (2)家庭照顾问题。城市化、家庭小型化、妇女职业化、离婚率上升和年轻人口的高流动性等都使得家庭照顾老年人的功能严重受损。王阿姨的老伴去世、儿子成家,一个人孤独生活,家庭支持不够,晚年生活境况凄凉。
    (3)社会隔离问题。老年人闲暇的增多与社会交往的减少使得老年人的社会隔离越来越严重。王阿姨退休在家,可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大大增加,但是因职业生涯的结束,社会交往的圈子却大大缩小。加上王阿姨比较内向,不善于与别人交往,也很少参加社区活动,朋友很少,晚年生活显得孤独寂寞。
    (4)丧亲造成的长期抑郁情绪。个人在接受自己不可避免的死亡或他人的死亡时会经历一个痛苦的过程。王阿姨的老伴虽然去世三年,但她仍然非常哀伤和悲痛,还未到接受期的阶段。目前王阿姨的反应如表5—1所示。
    表5—1

    (6)代际隔阂问题。王阿姨幼年丧母,本来就与原来的家人关系淡漠;对儿子也表现出不满,认为儿子不够孝顺,很少考虑到自己。
    2.针对王阿姨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的介入策略如下:
    (1)进行丧亲辅导,帮助王阿姨宣泄抑郁情绪,规划新的生活
    ①进行综合评估。收集资料并注意观察,了解王阿姨哀伤的性质和阶段。
    ②提供感情支持。提供空间让王阿姨表达、静默及回忆,给予王阿姨情绪上的支持和理解。
    ③提供丧亲辅导。与王阿姨谈谈往日无暇完成的心愿,并重新计划日常起居生活与人际交往活动等,协助王阿姨调整心态,逐步适应痛失至亲的变故,减少对儿子的抱怨,重建生活的意义和归属感,积极面对现在的生活。
    (2)利用社区资源,丰富王阿姨的生活,提供社区支持网络
    ①与社区居委会联系,协助王阿姨享受独居老人的社会福利政策,如居家服务费用减免等政策,并安排社区医疗中心的医护人员为王阿姨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缓解王阿姨的病痛,使其享受更好的生活;
    ②与社区老年服务机构联系,邀请王阿姨参加社区大型活动和老年秧歌队、健身队等,通过日渐丰富的日常生活,让她多结识老年朋友,扩大社会支持网络,开阔眼界、愉悦身心;
    ③发动社区志愿者与王阿姨结成帮扶对子,经常上门看望,开展精神慰藉,改善其精神状况。
    (3)争取王阿姨的儿子与儿媳的支持
    与王阿姨的儿子和儿媳进行沟通,让他们了解老人现在的状况,请他们多关心母亲的身体和情感生活,经常去看望母亲,帮助母亲度过哀伤抑郁阶段,切实担负起照顾老人的责任和义务。

  • 第18题:

    季老先生的大儿子于多年前身故,之后季老先生一直由大儿媳赡养。近日季老先生去世,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季老先生去世时仅有大儿媳、大孙子(大儿子的小孩)、二儿子、二儿媳和小孙子(二儿子的小孩)几个亲人,若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二儿子可继承其遗产的()。

    • A、全部
    • B、1/2
    • C、1/3
    • D、1/4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医院护工黄大姐介绍自己的侄女小芬到患者张阿姨家做家政服务员。小芬工作尽职尽责,赢得了张阿姨全家的欢心。张阿姨准备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把自己一部分储蓄赠给小芬。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A、张阿姨的女儿沈某
    • B、张阿姨的同事张某
    • C、医院护工黄大姐
    • D、张阿姨的儿媳胡某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问答题
    王阿姨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结婚,与老人同住,小儿子在外省读大学。最近,王阿姨因与儿媳之间产生了矛盾而心情烦躁,晚上经常失眠,唉声叹气。经社会工作者了解,原来让王阿姨与儿媳产生矛盾的原因是房子。儿子与儿媳刚结婚时,王阿姨家只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在朝夕相处下,王阿姨与儿媳总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发生口角。为了不影响家庭和谐,王阿姨和老伴商量后,决定把房子让给儿子和儿媳住,老两口再到外面买一套房子,因为是用他们自己多年的积蓄和养老金买的,所以房产证上也只写老两口的名字。没想到这件事招致儿媳的不满,儿媳说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上都不写他们的名字,是老人故意的,想要日后将房子留给小叔子,甚至还威胁说,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以后她就不负责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这番言论让王阿姨伤透了心,也因此而不知所措。 问题:1.请界定在上述案例中,王阿姨面临的主要困境。2.针对王阿姨目前面临的问题,社会工作者主要采取哪些介入策略?3.作为社会工作者,在妇女婚姻和家庭关系调适上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正确答案: 1.根据上述案例,王阿姨面临的主要困境有:(1)婆媳矛盾:王阿姨和老伴打算买套新的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写自己与老伴的名字,这个举动让儿媳不满,造成了严重的婆媳矛盾。(2)生理症状:因为与儿媳经常发生口角,再加上房子引发的矛盾,王阿姨的心情受到很大的影响,并因此出现失眠等现象。2.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个案辅导与家庭辅导的介入策略:个案会谈:与王阿姨会谈,通过同感表达建立信任关系,用个案工作心理--社会治疗模式中"描述--宣泄"的方法帮助服务对象疏导、释放负面情绪,缓解情绪问题;帮助调整认知,引导对儿媳的理解;如失眠严重,连接医疗资源。个案会谈:与王阿姨的大儿子和媳妇会谈,以接纳、尊重、同感的理念和技巧建立信任关系;通过提供信息让他们了解两位老人对房屋产权具有决定权,并且明白自己有照顾父母的责任;帮助调整认知,疏导情绪。家庭会谈:搭建沟通的桥梁,协调王阿姨与儿媳之间的关系,让他们了解彼此的想法,通过换位思考来相互原谅彼此以前因小事儿发生的矛盾,并且消除矛盾。对于房产证的问题,让王阿姨多与儿媳沟通,说明房产证没有儿子与媳妇的名字,并不是为了日后留给小叔子,而只是因为买房时用的是自己和老伴的积蓄,且买房也是为了避免与家人产生不必要的摩擦,是为了维护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的关系。帮助建立家庭契约。【提示】此题的考点是妇女社会工作中的婚姻与家庭服务,此题情节较为简单,服务对象的问题与困境较为清楚容易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在介入策略的表达上要体现专业性。也许没有学习过社会工作,但有丰富人生经验的人也能回答类似的问题,但那是仅凭经验在做答,体现不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案例七  张阿姨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结婚,与老人同住,小儿子在外省读大学。近来,张阿姨因与儿媳之间产生了矛盾而心情烦躁,晚上常常难以入睡,总是唉声叹气。经社会工作者调查了解,发现让张阿姨与儿媳之所以产生矛盾,是因为房子。大儿子与儿媳刚结婚时,张阿姨家只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在朝夕相处下,张阿姨与儿媳常常因为一些生活中的小事而争吵。为了不破坏家庭关系,张阿姨和老伴商量后,决定把房子让给大儿子和儿媳住,他们自己到外面买一套房子。因为是用他们自己多年的积蓄和养老金买的,所以房产证上只写了他们的名字。没想到这件事却引起儿媳的不满,儿媳说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上都不写他们的名字,是老人偏心,想日后将房子留给小叔子,甚至还威胁说,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以后她就不会赡养两位老人。这番言论让张阿姨十分伤心,不知道该怎么办。  【问题】  1.请界定在上述案例中,张阿姨面临的主要困境。  2.针对张阿姨目前面临的问题,社会工作者主要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3.作为社会工作者,在妇女婚姻和家庭关系调适上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正确答案: 1.根据上述案例,张阿姨面临的主要困境有:
    (1)婆媳矛盾:张阿姨和老伴打算买套新的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写自己与老伴的名字,这个举动让儿媳不满,造成了严重的婆媳矛盾。
    (2)生理症状:因为与儿媳经常发生争吵,再加上房子引发的矛盾,张阿姨的心情受到很大的影响,并因此出现失眠等现象。
    2.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个案辅导与家庭辅导的介入策略具体为:
    (1)个案会谈
    与张阿姨会谈,通过表达同感建立信任关系,用个案工作心理——社会治疗模式中“描述——宣泄”的方法帮助张阿姨疏导、释放负面情绪,缓解情绪问题;帮助其调整认知,引导对儿媳的理解;连接医疗资源。
    与张阿姨的大儿子和媳妇会谈,以接纳、尊重、同感的理念和技巧建立信任关系;通过提供信息让他们了解两位老人对房屋产权具有决定权,并且明白自己有照顾父母的责任;帮助他们调整认知,疏导情绪。
    (2)家庭会谈
    搭建沟通的桥梁,协调张阿姨与儿媳之间的关系,让他们了解彼此的想法,通过换位思考来相互原谅以前彼此因小事儿发生的矛盾,并且消除矛盾。对于房产证的问题,让张阿姨多与儿媳沟通,说明房产证没有大儿子与媳妇的名字,并不是为了日后留给小叔子,而只是因为买房时用的是自己和老伴的积蓄,且买房也是为了避免与家人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是为了维护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的关系,帮助建立家庭契约。
    3.作为社会工作者,在妇女婚姻和家庭关系调适上的主要工作有以下这些:
    (1)夫妻关系的调适
    强调夫妻关系的调适的性别视角的婚姻辅导原则,在辅导的过程中避免一味让妻子改变而忽视丈夫的改变的重要性。
    (2)婆媳关系的调适
    解决婆媳关系这个永久的话题要从根本上根治性别制度入手。婆媳关系调适最重要的原则是,要教育媳妇认识到婆家和娘家都要平等对待,不要分亲疏远近。调适时应该遵循包容和相互理解、将心比心等原则,建立平等、尊重的婆媳关系。
    (3)亲子关系的调适
    由于传统的社会性别分工,母亲担负着重要的养育子女的任务。当孩子教育出现问题的时候,家庭和社会将责任归因于母亲角色的不当或者母亲素质不高,如果没有性别敏感性的社会工作者将辅导焦点集中在如何当好一个母亲和当母亲的技巧上面,反而加重了母亲的责任和负疚感,而忽视了父亲的责任和家人的配合,以及教育中社会所承担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郑先生因心脏病突发被送入医院,郑先生感觉无法获救,于是留下了一份口头遗嘱,指定朋友小张作为见证人,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郑峰。郑先生不治身亡,护士小芬可以证明口头遗嘱的内容,郑先生家中还有妻子与父母,则()可以继承郑先生的遗产。
    A

    郑峰

    B

    郑先生的妻子

    C

    郑先生的父母、妻子

    D

    郑峰、郑先生的父母、妻子


    正确答案: C
    解析: 口头遗嘱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法律对这种遗嘱方式给予了严格的限制:
    ①口头遗嘱是一种特殊方式的遗嘱,立遗嘱人只有处在危急的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才允许立口头遗嘱;
    ②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题中情况符合口头遗嘱的诸项条件,遗嘱成立,郑先生的儿子郑峰为继承人。

  • 第23题:

    单选题
    医院护工黄大姐介绍自己的侄女小芬到患者张阿姨家做家政服务员。小芬工作尽职尽责,赢得了张阿姨全家的欢心。张阿姨准备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把自己一部分储蓄赠给小芬。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A

    张阿姨的女儿沈某

    B

    张阿姨的同事张某

    C

    医院护工黄大姐

    D

    张阿姨的儿媳胡某


    正确答案: B
    解析: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