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为李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李父,80岁,退休工人
B.李之长子,25岁,现在外国留学
C.李之次子,20岁,在校大学生
D.李之弟,43岁,工人
[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有顺序的,配偶之后应该是父母,李父虽然已80岁并已退休,但并不表明他没有监护能力。
第1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张的请求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
D.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第2题:
第3题:
【判断题】李某与妻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李某之妻提起上诉后第五天,李某之妻在车祸中身亡。此时,李某要求继承妻子的遗产,遭妻子的兄妹拒绝,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应准予李某继承。
A.Y.是
B.N.否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