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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为李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A.李父,80岁,退休工人B.李之长子,25岁,现在外国留学C.李之次子,20岁,在校大学生D.李之弟,43岁,工人

题目

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为李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李父,80岁,退休工人

B.李之长子,25岁,现在外国留学

C.李之次子,20岁,在校大学生

D.李之弟,43岁,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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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有顺序的,配偶之后应该是父母,李父虽然已80岁并已退休,但并不表明他没有监护能力。

更多“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为李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李父,80岁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张的请求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

    D.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A
    [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成人的:父母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兄姐一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当没有前一顺序的适格监护人时,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才可依法行使监护人资格.本题中,张某为其女儿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并且无不适格的其他因素,所以张某应依法取得其女儿监护人资格,法院也理应接受张的请求.李的声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第2题:

    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 )为李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李父,80岁,退休工人
    B李之长子,25岁,现在外国留学
    C李之次子,20岁,在校大学生
    D李之弟,43岁,工人


    答案:A
    解析: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有顺序的,配偶之后应该是父母,父亲虽然已经80岁了并已经退休的,但并不能表明他没有监护能力。
    故正确答案为A。

  • 第3题:

    【判断题】李某与妻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李某之妻提起上诉后第五天,李某之妻在车祸中身亡。此时,李某要求继承妻子的遗产,遭妻子的兄妹拒绝,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应准予李某继承。

    A.Y.是

    B.N.否


    其妻丁?其子乙?其父丙

  • 第4题:

    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谁为李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李父,80岁,退休工人
    B李之长子,25岁,现在外国留学
    C李之次子,20岁,在校大学生
    D李之弟,43岁,工人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有顺序的,配偶之后应该是父母,父亲虽然已经80岁了并已经退休的,但并不能表明他没有监护能力。

    故正确答案为A。

  • 第5题:

    李大山的父亲死亡后给李大山留下了巨额遗产,但是李大山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李大山的母亲陈某、妻子杨某、姐姐李大梅均要求担任李大山的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是李大山的当然监护人
    B:陈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李大山的监护人
    C:李大山意识清醒时要求李大梅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应由李大梅担任李大山的监护人
    D:陈某、杨某和李大梅可以协商确定李大山的监护人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条的规定可知,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顺序指定,但是第一顺序的人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因此本题中李大山的妻子杨某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但不是一定要按照被监护人的意见指定监护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争议人不能直接提起指定监护人的诉讼,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5条的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所以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