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柱,男,19岁,农民。2008年10月经体检、政审合格,县征兵办公室确定该青年到某军区炮兵营服役。但是,黄金柱突然隐匿,逃避征兵。事情发生后,县征兵办公室找到他的父母,进行说服教育。他父母始终不说出儿子的去向。后经查找,发现黄金柱藏在其姑母家。县征兵办公室把黄金柱找回,进行了批评教育。黄金柱拒不答话。后来了解到他逃避征兵的原因主要是其未婚妻扯他的后腿,就又做他未婚妻的工作,仍未做通。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强制黄金柱履行了兵役义务。
请问:某乡人民政府强制黄金柱履行兵役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黄金柱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经体检、政审合格,应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依法服兵役。而他却逃避征兵,屡教不改。因而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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