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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租乙的房间,为了使用方便,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甲保管。甲未经乙的同意,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告知了丙租赁房屋的事实,现丙向甲支付了约定的房款,房款与市场价、格大体相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B.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C.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D.乙可以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

题目

甲承租乙的房间,为了使用方便,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甲保管。甲未经乙的同意,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告知了丙租赁房屋的事实,现丙向甲支付了约定的房款,房款与市场价、格大体相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B.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D.乙可以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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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为甲的债务人,乙将其滑板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的同意,将滑板出质于丙,丙不知道此滑板为乙所有。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对滑板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B.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C.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D.对滑板的毁损、灭失,乙可以向有过错的丙索赔

    答案:C
    解析:
    质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于普通善意取得。质权善意取得不需要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质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①标的物适合善意取得;②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擅自为他人设置质权;③受让人与动产交付时为善意,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④已完成交付。A 选项质权人擅自实施处分质物的行为,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选项丙满足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D 选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 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某日甲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照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对此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对照相机无权处分,丙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B.乙的行为效力待定,丙无权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C.如果甲追认乙的行为无效,甲可以要求丙返还相机
    D.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乙无权处分该相机


    答案:A
    解析:
    解析: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无权处分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第3题:

    甲承租乙的房间,为了使用方便,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甲保管。甲未经乙的同意,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告知了丙租赁房屋的事实,现丙向甲支付了约定的房款,房款与市场价格大体相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B.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D.乙可以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

    答案:A
    解析: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就他人所有之物所为的处分行为。本题甲将不属于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丙,符合无权处分的定义,因此B项说法正确。根据题意,丙明知甲仅是此房屋的承租者,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仍然与甲进行房屋买卖,因此其并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A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因此D项说法正确。

  • 第4题: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成立需要具备下列几个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丙诱使无权处分人乙低价出卖电脑,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此时丙已经无法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甲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

  • 第5题:

    甲承租乙的房间,为了使用方便,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甲保管。甲未经乙的同意,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告知了丙租赁房屋的事实,现丙向甲支付了约定的房款,房款与市场价格大体相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B.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D.乙可以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

    答案:A
    解析: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就他人所有之物所为的处分行为。本题甲将不属于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丙,符合无权处分的定义,因此B项说法正确。根据题意,丙明知甲仅是此房屋的承租者,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仍然与甲进行房屋买卖,因此其并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A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因此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