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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因住房紧张申请建房,经村干部批准拥有一处四间房的宅基地,罗某在地东面建房两间,在地西面又打了两间房的地基,动工建房。此时该村委会以罗某未经审批为由出面制止,罗某以持有县政府颁发的房屋证为由不听劝阻,后村委会报告乡政府,经其同意,村委会限罗某30天内拆除两间西房。本案中如罗某不服,应以()为被告。A.村委会 B.村干部 C.县政府 D.乡政府

题目
罗某因住房紧张申请建房,经村干部批准拥有一处四间房的宅基地,罗某在地东面建房两间,在地西面又打了两间房的地基,动工建房。此时该村委会以罗某未经审批为由出面制止,罗某以持有县政府颁发的房屋证为由不听劝阻,后村委会报告乡政府,经其同意,村委会限罗某30天内拆除两间西房。本案中如罗某不服,应以()为被告。

A.村委会
B.村干部
C.县政府
D.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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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其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新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村委会为被告
    B.乡政府为被告
    C.村委会和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D.县政府为被告

    答案:B
    解析:
    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村委会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实际由乡政府作出,应以乡政府为被告。

  • 第2题: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正确答案:不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拖延作为或拒绝作为,即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包某的建房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即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申请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关系。被告对这种义务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对违法行为放弃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司法监督。

  • 第3题:

    单选题
    罗某因住房紧张申请建房,经村干部批准拥有一处四间房的宅基地,罗某在地东面建房两间,在地西面又打了两间房的地基,动工建房。此时该村委会以罗某未经审批为由出面制止,罗某以持有县政府颁发的房屋证为由不听劝阻,后村委会报告乡政府,经其同意,村委会限罗某30天内拆除两间西房。本案中如罗某不服,应以()为被告。
    A

    村委会

    B

    村干部

    C

    县政府

    D

    乡政府


    正确答案: 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四个选项中,只有C、D两项是行政机关,且题干中罗某是对乡政府制止其盖房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故应选D。

  • 第4题:

    单选题
    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西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村委会为被告

    B

    乡政府为被告

    C

    村委会和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D

    县政府为被告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案中,村委会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实际由乡政府作出,应以乡政府为被告。

  • 第5题: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选择()

    •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 B、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 C、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 D、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正确答案:D

  • 第6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第7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新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村委会为被告

    B

    乡政府为被告

    C

    村委会和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D

    县政府为被告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村委会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实际由乡政府作出,应以乡政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