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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题目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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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在购买机票的同时购买了20万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李某有一子年幼,母亲年老无人照顾。飞机中途失事,李某死亡,该保险金应()

    A.作为遗产由李某的妻子、儿子、母亲共同继承

    B.由李某的儿子与母亲共同享有

    C.作为遗产由李某的妻子继承

    D.给付给李某的妻子


    参考答案:D

  • 第2题:

    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农药。冉某为防止其7岁的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__?

    D.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C【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在饭中投毒,显然是在追求其妻死亡的结果。所以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然而冉某不希望自己儿子死亡,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不具有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下毒,但其为防止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这充分说明儿子的死亡违背冉某的意愿,冉某对儿子的死亡不是抱有放任的心态,所以其对儿子的死亡不具有间接故意。?__?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冉某下毒时已经预见到其子可能会食用有毒的面条,因此儿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
    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冉某已经预见到自己下毒的行为可能导致儿子的死亡,但其轻信可以通过自己的计划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C选项正确。

  • 第3题:

    李某,女,25岁,王某,男,23岁,李某和王某是好朋友。李某平时爱慕虚荣,但是家境一般,深感手头拮据。2010年4月1日,李某因手头紧,想去某棋牌室赌一把碰碰运气,结果果然赢了被害人朱某(女,24岁)5000元人民币。朱某说自己手头也紧,暂时没那么多钱,承诺过几天筹到钱就还李某所欠赌债,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过后,李某多次找朱某索债,但是朱某一直借故推脱。李某找到王某,商议如何向朱某讨回赌债。王某建议,将朱某弄至王某所租的出租屋内,逼其还钱。于是,李某出面,于2010年5月1日将朱某约至王某的出租屋内,索要所欠赌债。朱某说手中没钱,李某说:“没钱你就别想走,可以打电话让你父母借。”朱某拒绝并欲离开,被王某制伏,关在出租屋内。2010年5月2日,王某趁李某出去吃饭之机,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严厉训斥了王某。2010年5月3日,朱某借口给父母打电话让父母筹钱,趁机让父母报警。朱某的父亲报警后,2010年5月3日晚警察将朱某救出,并将李某和王某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
    (1)李某和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中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作了如下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和王某事前共谋,并且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另外单独构成强奸罪。王某趁李某出去吃饭之机,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强奸行为不能被非法拘禁行为所包含,应另定强奸罪。并且强奸行为是王某单独实施,李某并未参与,也不知情。李某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还严厉训斥了王某,这也表明王某的强奸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因此王某单独构成强奸罪。  
    (3)综上,对李某应以非法拘禁罪一罪定罪量刑。对王某应定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4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

    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
    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
    C、卢某欲拉林某人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撂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
    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

    答案:B
    解析:
    【考点】故杀与谋杀【详解】谋杀和故杀都是故意杀人,但两者又有不同,区分的根本标准是看有无事先预谋。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由此可知,B项符合题意。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故意杀人的主体是二人以上,因为二人以上的主体本身就是事先预谋的标志,所以二人以上故意杀人毋庸置疑为谋杀。这时,需要进行区分的主要是单独谋杀与故杀,而区分单独谋杀与故杀的唯一标准则是事先预谋的存在与否,当然,这一点有时很难认定。

  • 第6题:

    律师梁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李某的母亲,让其劝说证人朱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朱某1000元,朱某收下钱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李某无罪释放。随后李某母亲给李某办理出国手续让其逃往国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母亲劝说朱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朱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
    C:梁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D:李某母亲让李某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

    答案:C
    解析:
    李某母亲劝说朱某作伪证不是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因为朱某犯的是伪证罪。朱某构成伪证罪,其与梁某并非共犯,二人并无共同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共谋。李某已经被释放,所以其不可能构成脱逃罪,因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正在被关押的人,所以也就不能说李某的母亲为李某脱逃罪的共犯,李某母亲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窝藏罪。

  • 第7题:

    犯罪嫌疑人朱某涉嫌对李某实施了强奸,朱某拒不配合人身检查,李某也因为害怕个人名誉受损拒不接受检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朱某可以强制检查
    B.对李某可以强制检查
    C.对李某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D.对朱某检查时,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可知强制检查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故A正确B错误。第二百一十二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故C正确。D正确,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本题考查B选项。

  • 第8题:

    李某在购买机票的同时购买了20万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李某有一子年幼,母亲年老无人照顾。飞机中途失事,李某死亡,该保险金应()。

    • A、作为遗产由李某的妻子、儿子、母亲共同继承
    • B、由李某的儿子与母亲共同享有
    • C、作为遗产由李某的妻子继承
    • D、给付给李某的妻子

    正确答案:D

  • 第9题:

    简要案情:朱某(男,1994年1月10日生)与许某(男,1995年5月15日生)二人系辍学青年,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11年5月15日上午,朱某与许某碰面后,朱某提出:“今天是你的生日,不如我们去搞点钱,晚上给你搞个庆生会?”随即做出一个手指夹钱的动作。许某会意,但担心被抓。朱某称:“到时你去搞东西,搞到之后你就把东西交给我,要是被人发现了,我这一身的功夫不是吃素的。”许某同意。朱某打电话给该市一收旧货的李某,称要偷点东西卖给他,让其帮助销售,李某同意。二人于当日下午来到甲市A区某电玩城。许某趁人多之机,将正在玩游戏的王某口袋内的一个苹果手机偷走(后经鉴定价值3000元),并迅速交给朱某。得手后二人正欲离开时,王某发现手机被偷,于是紧追朱某、许某。朱某、许某二人跑至该市B区时,发现甩不掉王某,又害怕被抓,朱某、许某随手各捡起一砖块,猛砸王某面部、背部数下,王某倒地后(后经鉴定为轻伤)后,朱某、许某二人离开,将手机卖给李某,得款2000元。朱某、许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原因。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 朱某构成抢劫罪,许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朱某已满16周岁,在与许某共同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已经转化为抢劫罪。但是,因为许某未满16周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许某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且许某只造成王某轻伤,所以,许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盗窃罪。因为朱某等人实施盗窃前与李某有通谋,李某并答应为朱某等人销赃,因此李某与朱某等人在盗窃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朱某等人之后的暴力行为超出了与李某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 第10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 第12题:

    单选题
    朱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朱某说:“我把我借给李某的汽车质押给你吧。”王某同意,便借了10万元给朱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实际占有该汽车时质权才生效

    B

    须经过李某同意,王某为朱某设定的质权方生效

    C

    若朱某不能还钱,王某可以直接把该汽车拍卖、变卖

    D

    若王某和朱某约定,朱某到期不能还款汽车就归王某所有,该约定无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公示。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在质押的通知到达借用人时,质权生效。所以选项A错误。李某接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质权就生效,无须得到其同意。所以选项B错误。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以选项C错误。【该题针对“物权变动的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3题:

    朱某与白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朱某与白某因倒垃圾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后被邻居拉开。朱某的丈夫庞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白某吵架,便拉起妻子找到白某进行辱骂,并捡起过道上的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朱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朱某乘白某不备,举起菜刀往白某背上、手上砍去,造成白某受伤,经鉴定系轻微伤。对朱某和其丈夫庞某的处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只应当对朱某进行处罚

    B.只应当对庞某进行处罚

    C.应当对朱某和庞某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D.庞某是教唆行为,对此应当按朱某的行为一并处罚


    参考答案:D

  • 第14题:

    李某欲杀害妻子朱某之念。某日晨,李在给朱某做饭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李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朱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饭。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的? ()

    A.李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 第15题:

    李某为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休病假在家,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甲于1995年与赵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刚。李甲于1998年车祸身亡。女儿李乙未婚,与父母同住。李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在外出差,2000年于南方某城市认识了当地的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李某生有一子李丙,李丙一直随母亲生活。2003年李某意外死亡,经查,有现金5万元,银行存款35万元,李某生前没有遗嘱,对于李某的遗产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李某妻子王某可以分得遗产5万元 (2)李小刚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李甲应得

    A.(1) (3)

    B.(2) (4)

    C.(1) (2)

    D.(3) (4)


    参考答案:C
    解析:首先明确李某的遗产范围,与妻子王某分割夫妻财产后,20万元为李某的遗产。由于李某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王某、孙子李小刚(代位继承)、女儿李乙、李丙(非婚生子女),每人继承5万元。钱某与李某并不属于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因此没有继承权。

  • 第16题: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 )

    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
    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
    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
    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

    答案:B
    解析:
    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

  • 第17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 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 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 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 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 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
    。首先,朱某有没有预见到其儿子可能中毒?他 显然预见到了,否则他不可能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其次, 他对儿子死亡的心态是什么?他是追求、放任还是反对? 他显然是反对的。第一,他不追求儿子的死亡,因此可以 排除直接故意;第二,如果他在投毒后,不采取任何措施来 防止儿子中毒,那么他对儿子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但是,根据题目的交代,他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儿子等 自己来接。这说明他不想让儿子中毒,因此可以排除间接 故意。最后,儿子的死亡对朱某来说是否是意外事件?这 取决于朱某能否预见到妻子可能接走儿子。从朱某让儿 子等自己来接来分析,他对妻子可能接走儿子是有预见 的。所以,朱某对其子的死亡_是有过失的。只有在朱某没 有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也没有可能预见时,其子的死亡才是意外事件。将朱某对其子的死亡的罪过形式认定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是较为恰当的。因为从朱某将儿子 送到幼儿园来看,他对其子可能中毒的结果是有认识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朱某对其子死亡的心态 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已经预见到_*妻子可能来 接儿子,但轻信儿子会等自己来接。有人认为朱某应当预 见到妻子会来接儿子,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朱 某对其子的死亡是疏忽大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 榷。因为疏忽大意是指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到,而朱某显 然巳经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

  • 第18题:


    朱某与陈某育有二子,长子朱甲,次子朱乙。朱甲娶妻李某,并于2005年生有一子朱小甲。朱甲于2009年5月遇车祸身亡。朱某于20 1 0年1 0月病故,留有与陈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朱某过世后,陈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朱乙使用。


    20 1 0年1 1月,朱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 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陈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朱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陈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朱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何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何某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 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 1年5月,曹某应向朱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 1 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朱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朱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何某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何某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朱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朱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陈某、朱乙、朱小甲。其中,陈某分得4间,朱乙、朱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朱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朱某死后,陈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陈某、朱乙,因朱甲先于朱某死亡,其子朱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陈某、朱乙、朱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陈某及朱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何某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曹某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何某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朱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 第19题:

    朱某伺机报复冯某。一天,朱某见冯某10岁的儿子在地里干活,便叫自己12岁的儿子替父报仇,朱某儿子受怂恿挥锹砍断冯某儿子的大动脉血管致其流血过多而亡。对本案(  )。
    A.朱某的儿子才12岁不构成犯罪,朱某也不构成教唆犯罪
    B.朱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C.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实行犯,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D.朱某与其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答案:C
    解析:
    【精解】自然人之间要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自然人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朱某的儿子不满14周岁,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朱某儿子的行为只是朱某行为的延伸,因此直接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即可,即将朱某视为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故选C项。

  • 第20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 D、朱某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某派出所民警朱某在处置一起聚众斗殴警情中,刘某不听制止,持刀砍向朱某,朱某躲避倒地后,刘某继续追砍,朱某情急之下开枪造成刘某死亡,同时造成一名围观群众受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朱某开枪的行为合法
    • B、朱某开枪后应当立即向所属分局报告
    • C、因朱某开枪造成围观群众受伤,应当对其给予处分
    • D、朱某所属公安机关应当对受伤群众给予赔偿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村民朱某在赶集时,因琐事与同村的李某、许某、胡某、赵某发生口角,并被4人殴打致伤。次日,朱某为报复李某等人,先后潜入李某等人家中,向上述4家的饭锅、水缸、食盐中投入剧毒鼠药,致上述4家的16口人中毒,其中2人死亡。朱某的行为构成()。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C、故意杀人罪
    • D、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C

  • 第23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 第24题:

    单选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朱某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朱某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