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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题目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相似考题

1.王某怀疑其妻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据此,请回答{TSE}问题。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B.绑架罪C.抢劫罪D.非法拘禁罪

3.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46~50 题: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第 46 题 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敲诈勒索罪B.绑架罪C.抢劫罪D.非法拘禁罪

更多“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

    请回答下列 36~40 题:

    第 36 题 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B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
    据此,王某构成绑架罪。

  • 第2题:

    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
    A 项考查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根据《民法总则》第 46 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本题中,韩某乘坐MH360 飞机中途失事属于意外事件,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申请宣告韩某死亡,且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故 A 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 47 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 2 年即可宣告死亡,至今已 4 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故 B 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死亡时间的确定。根据《民法总则》第 48 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故C 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总则》第 49 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也可能可撤销)。因此,并非一定效力待定。故 D项错误,不当选。

  • 第3题: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绝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
    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案:D
    解析:
    。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人使用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其逃脱显著困难的,犯罪就达到了既遂状态,而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王某控制人质之后,绑架罪就既遂。但是,由于人质一直被其控制,在人质被释放或者解救以前,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后,叶某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恐吓被绑架人家属,勒索财物,属于在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参与犯罪,应成立承继的共犯,其行为也属于既遂状态。需要注意,在王某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叶某因为恐惧,而将刘某放掉,并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这些行为都属于叶某犯罪既遂以后的悔罪表现,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 第4题:

    共用题干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某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某发生争吵。王某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某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某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1~4题。

    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详解:抢劫是当场取得财物;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本题中,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刘某做人质,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故选ACD项。


    【考点】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认定。详解:绑架罪在控制被害人时已经既遂,绑架罪为继续犯,既遂后,经了解,叶某加入,构成承继共犯,也是绑架罪既遂。叶某之后放走被害人的行为不是中止,因为既遂为犯罪终局形态,之后无中止。


    【考点】从犯的认定与实行犯的概念。详解:叶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叶某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属于实行犯。


    【考点】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详解:绑架过程中杀害人质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绑架罪。

  • 第5题:

    共用题干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某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某发生争吵。王某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某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某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1~4题。

    叶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详解:抢劫是当场取得财物;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本题中,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刘某做人质,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故选ACD项。


    【考点】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认定。详解:绑架罪在控制被害人时已经既遂,绑架罪为继续犯,既遂后,经了解,叶某加入,构成承继共犯,也是绑架罪既遂。叶某之后放走被害人的行为不是中止,因为既遂为犯罪终局形态,之后无中止。


    【考点】从犯的认定与实行犯的概念。详解:叶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叶某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属于实行犯。


    【考点】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详解:绑架过程中杀害人质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绑架罪。

  • 第6题: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绝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
    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依照《刑法》第239条,王某若在绑架罪的犯罪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刘某,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只定绑架罪。

  • 第7题:

    韩某因公出差一个月,其妻王某出国学习半年,因此,将其放暑假的8岁女儿小韩交给邻居廖某照管。双方商定,韩某给廖某看管费用500元,小韩出了事情由廖某负责。小韩在廖某家中觉得无聊,跑到外面玩耍,将街头的健身器材砸坏,造成损失。则该损失最终应当()

    • A、全部由韩某承担
    • B、全部由廖某承担
    • C、由廖某以500元为限承担责任,其余由韩某承担
    • D、由韩某和廖某各承担一半

    正确答案:B

  • 第8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正确答案: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 第9题:

    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甲的医疗费主要由韩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 A、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
    • B、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
    • C、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D、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

    正确答案:B,C

  • 第11题:

    单选题
    某大学学校社会工作者在为学生韩某提供服务帮助时,发现韩某并不愿意接受工作者为其安排的校内勤工俭学岗位,在与韩某进行深入沟通后,工作者了解到韩某很怕同学们因为自己家庭困难而看不起他,而且他也不愿意同学们知道自己有一个身患残疾的母亲,为此社会工作者的适当做法是( )。
    A

    批评韩某的想法,让他提振信心。

    B

    向学校领导汇报,希望学校直接为韩某提供资金帮助

    C

    将情况告诉韩某的班主任老师,让他与韩某进行一下深入沟通

    D

    与韩某一起探寻其内心需求,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正确答案: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甲的医疗费如何承担?( )


    正确答案:B
    本题主要考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法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 第14题: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B项正确。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正确。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ABC。

  • 第15题:

    共用题干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某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某发生争吵。王某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某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某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1~4题。

    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案:B,D
    解析:
    【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详解:抢劫是当场取得财物;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本题中,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刘某做人质,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故选ACD项。


    【考点】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认定。详解:绑架罪在控制被害人时已经既遂,绑架罪为继续犯,既遂后,经了解,叶某加入,构成承继共犯,也是绑架罪既遂。叶某之后放走被害人的行为不是中止,因为既遂为犯罪终局形态,之后无中止。


    【考点】从犯的认定与实行犯的概念。详解:叶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叶某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属于实行犯。


    【考点】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详解:绑架过程中杀害人质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绑架罪。

  • 第16题: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绝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
    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C,D
    解析:
    。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式绑架刘某,并以刘某为人质,向刘的家人勒索钱财,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绑架罪中有人质的问题。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则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绑架行为必然包含非法拘禁的行为,以包容犯——绑架罪来定罪,不再单独定非法拘禁罪。

  • 第17题:

    共用题干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某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某发生争吵。王某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某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某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1~4题。

    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详解:抢劫是当场取得财物;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本题中,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刘某做人质,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故选ACD项。


    【考点】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认定。详解:绑架罪在控制被害人时已经既遂,绑架罪为继续犯,既遂后,经了解,叶某加入,构成承继共犯,也是绑架罪既遂。叶某之后放走被害人的行为不是中止,因为既遂为犯罪终局形态,之后无中止。


    【考点】从犯的认定与实行犯的概念。详解:叶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叶某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属于实行犯。


    【考点】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详解:绑架过程中杀害人质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绑架罪。

  • 第18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19题:

    韩某,男,28岁。  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 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友。  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气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当王某与胡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 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某共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

  • 第20题:

    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甲的医疗费如何承担?()

    • A、完全由韩某之妻承担
    • B、主要由韩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
    • C、完全由甲的监护人承担
    • D、主要由甲的监护人承担,韩某之妻也应承担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被继承人韩某于199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 A、韩龙
    • B、韩虎
    • C、潘某
    • D、韩燕

    正确答案:B,D

  • 第22题:

    问答题
    韩某,男,28岁。  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 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友。  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气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当王某与胡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 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某共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正确答案: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判断题
    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甲的医疗费主要由韩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