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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乙签订了水泥和原沙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水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号,原沙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压强标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关于此争议适用的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这两种建材都适用《产品质量法》B.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原沙适用其他法律C.原沙适用《产品质量法》,水泥适用其他法律D.这两种建材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题目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乙签订了水泥和原沙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水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号,原沙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压强标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关于此争议适用的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这两种建材都适用《产品质量法》

B.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原沙适用其他法律

C.原沙适用《产品质量法》,水泥适用其他法律

D.这两种建材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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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因为承包某工程项目需要,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建材供应公司签订一份建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位于某地仓库内的水泥100t卖给甲公司,单价500元/t。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仓储合同,由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保管这批水泥直至该项目结束,某晚,乙公司的仓库遭雷击起火,在救火过程中甲公司的水泥被淋湿50t,工作人员将剩余的水泥清理出来堆放在院子中就各自回去睡觉了。夜里,天降暴雨,剩余50t水泥全被冲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因不可抗力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承担因救火被淋湿的50t水泥的赔偿责任
    C.乙公司应承担因暴雨被冲毁的50t水泥的赔偿责任
    D.乙公司应承担全部100t水泥的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92 / 2019版教材P190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损害赔偿的义务 存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2题:

    甲建筑公司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又与内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公司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B.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如丙公司购买了房屋,则丙公司有权决定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83 / 2019版教材P182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第3题: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100吨水泥买卖合同,某日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00吨水泥时,乙公司业务经理向丙运输公司司机赵某出具了收货确认书,赵某忘记带回收货确认书。此后,乙公司拒绝付款。甲公司诉至区法院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30万元。诉讼中,甲公司申请法院责令乙公司提供收货确认书,乙公司拒绝提供。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司机赵某出庭作证

    B.甲公司应就已向乙公司交付100吨水泥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C.区法院可以认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100吨水泥

    D.乙公司应就甲公司未交付100吨水泥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A 根据合同转让的特征,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 第4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并且预交了水泥款,后来经过各方协商同意,由丙水泥厂代替乙水泥厂供货,但是,丙水泥厂却没有按约定进供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水泥厂向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D.乙水泥厂和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75 / 2019版教材P174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第三人不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与丙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只是三方协商约定。如果丙不履行约定,甲肯定还是按照合同来,找乙追究责任。

  • 第5题:

    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 200t 水泥的买卖合同。交货期到,乙水泥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水泥,但是甲公司一直不支付货款,致使水泥厂损失过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引发的债属于( )。

    A.合同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A
    解析: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了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合同设立产生的债属于合同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