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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于《春秋》决狱的理解和陈述哪些是错误的( )A.《春秋》决狱是汉代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和制度B.它是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根据C.《春秋》决狱是由孔子提出的D.《春秋》决狱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

题目

以下对于《春秋》决狱的理解和陈述哪些是错误的( )

A.《春秋》决狱是汉代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和制度

B.它是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根据

C.《春秋》决狱是由孔子提出的

D.《春秋》决狱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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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参考答案:

    ①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此制由汉帝武帝时董仲舒首创。
    ②其要旨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听狱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其刑责;首晋者从重惩罚;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③在当时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以《春秋》经义决狱是司法审判上的一种补充。


  • 第2题:

    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答案:
    解析:
    春秋决狱是由西汉董仲舒首倡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它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判决根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对后世影响深远。

  • 第3题: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答案:A,C,D
    解析: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一《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人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 第4题: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

    汉代的《春秋》决狱

    明代的九卿会审

    《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ACD

      【考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详解】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 第5题: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理解不正确的有:

    A.这段话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B.《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
    C.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可以直接取代汉律来审案
    D.以《春秋》来断案,往往也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答案:C
    解析:
    汉代的《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的实质是以儒家精神对汉律进行解释,而不是以《春秋》等著作直接取代汉律来审案。因此C项错误。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对“春秋决狱”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见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因此A项、B项、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