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预谋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结果丙中弹身亡,但其身上只有一颗子弹。对本案的处理结论,正确的是:( )
A.如果能够查明子弹是甲所发射:则乙是故意杀人未遂
B.如果无法查明子弹是谁所发射,则甲、乙均是故意杀人未遂
C.如果能够查明子弹是甲所发射,则乙仍然是故意杀人既遂
D.如果无法查明子弹是谁所发射。则甲、乙均无罪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原告享有处分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选择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作为被告,而不论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如何处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注意掌握。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