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当兵退伍,通过关系安排在县交警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当临时教练员。后因中央发文禁止公检法机关经商办厂,驾校被解散,孔某等6人以借用形式安排在郊区队工作。2000年3月,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全市交通秩序进行整顿。孔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一日下班后,孔某发现两辆货车为抢占停车位发生挤撞,二司机相互指责并大吵起来。孔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只见对面冲过来四五个人,手抄铁锹、扁担等,朝着对方的汽车就砸。孔某一看,其中有一人是自己原驾校的学员,因打架斗殴判刑刚释放没几天,知道来者不善,转身欲走。司机一看有交警在场,就跑上前拦住孔某向其求助。孔某说:这不关我的事,你打“110”吧。司机再三要求,孔置之不理骑着摩托车扬长而去。后该司机以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交警队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被砸坏的汽车挡风玻璃、大小灯光等。交警队辩称,孔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孔某是否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题:
第2题:
【案例】宋某从部队退伍后,以借用的形式被安排在县交警队工作。2010年3月,该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中,宋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一日下班后,宋某发现两辆车相撞,宋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对面过来几个彪形大汉手持铁锹、砍刀朝着对方车辆一顿乱砸,宋某不顾一方司机哀求匆忙离开了现场,并说“这是械斗,与我无关!”司机以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交警队辩称,宋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A.宋某既已被安排在交警队工作,则其为交警队工作人员
B.宋某虽被安排在交警队,但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
C.宋某应视为公务员,因其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
D.宋某不应为公务员,因其只是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3题:
操纵稳定性是指:在驾驶员不感到过分紧张、疲劳的条件下,汽车能遵循驾驶员转向意图(按照驾驶员通过转向系及转向车轮给定的方向行使),且当遭遇外界干扰时,汽车能抵抗干扰而保持稳定行驶的能力。
第4题:
第5题:
装有遥控车门锁控制系统的汽车,当驾驶员用装有遥控发射器的钥匙对车开锁后,仅有驾驶员车门能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