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甲与乙积怨已久,甲写了一篇文章披露乙曾经被包养的文章,发到丙的网站上。乙上网发现此文章后通知丙删除此文章。但是,丙断然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甲所写是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由于文章为甲所写,因此,应当由甲独自承担侵权责任C.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按份责任D.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

甲与乙积怨已久,甲写了一篇文章披露乙曾经被包养的文章,发到丙的网站上。乙上网发现此文章后通知丙删除此文章。但是,丙断然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甲所写是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由于文章为甲所写,因此,应当由甲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C.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按份责任

D.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考题
更多“甲与乙积怨已久,甲写了一篇文章披露乙曾经被包养的文章,发到丙的网站上。乙上网发现此文章后通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与乙积怨已久,甲写了一篇文章披露乙曾经被包养的文章,发到丙网站上。乙上网 发现此文章后通知丙删除此文章。但是,丙断然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甲所写是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由于文章为甲所写,因此,应当由甲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C.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按份责任
    D.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 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所谓隐私权,是指隐私权是指自然 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本题中,乙对曾经被包养的事实不愿公开,而甲撰写文章并且发 布到网上,因此,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据此,A项错误D
    《侵杈责任法》第祐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 担连带责任。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新增加的内容。本题中,乙通知丙删除文章,而丙断然拒绝,因此,对于 损害所扩大的部分,应当由甲与丙承担连带责任。据此,B项和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2题:

    甲、乙、丙合作撰写了 1篇文章,署名甲、乙、 丙。甲提出将文章发表在某大学学报上,乙和丙提出 反对意见。对此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 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
    B.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 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
    C.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 文章交学报发表
    D.甲为第一作者,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问题。合作 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者行使著作权 应以协商一致为基础,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 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杈,故本题选B。

  • 第3题:

    甲故意捏造事实,写了一篇关于乙的失实文章,构成对乙名誉权侵害,丙杂志社没有对内容进行核实就发表在杂志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共同侵权,因为甲、丙都有过错。

    B.不构成共同侵权,因为甲、丙没有共同故意。

    C.甲、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是故意应承担全部责任,丙是过失承担部分责任。


    乙捏造“文某强奸幼女”的事实,并向司法部门举报

  • 第4题:

    甲、乙、丙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署名甲、乙、丙。甲提出将文章发表在某大学学报上,乙和丙提出反对意见。对此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
    B: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
    C: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文章交学报发表
    D:甲为第一作者,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

    答案:B
    解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选项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对发表并非正当理由。B项,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反对发表,是正当理由,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C项,根据“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并非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文章交学报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D项,因该作品为合作作品,甲不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

  • 第5题:

    2016年,甲、乙、丙、丁四个教研室共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28篇,已知甲发表的文章数不到10篇且不少于乙,乙发表的文章数不少于丙,丙发表的文章数不少于丁,丁发表的文章数是奇数。问每个教研室发表的文章数有多少种不同的可能性?

    A.4
    B.6
    C.8
    D.10

    答案:C
    解析:
    由题意,甲≥乙≥丙≥丁,且总数为28。甲不超过10、丁为奇数,所以有如下8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