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北京甲企业与法国乙公司拟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丙,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对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股权分配、组织机构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则下述的种种约定,哪些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A.中方可以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但外方必须以专利所有权出资B.如中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梅批准C.外方公司以设备出资的价格须低于同类设备目前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D.中方向银行贷款30万元作为出资,该合资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题目

北京甲企业与法国乙公司拟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丙,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对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股权分配、组织机构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则下述的种种约定,哪些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A.中方可以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但外方必须以专利所有权出资

B.如中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梅批准

C.外方公司以设备出资的价格须低于同类设备目前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

D.中方向银行贷款30万元作为出资,该合资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相似考题
更多“北京甲企业与法国乙公司拟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丙,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对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正确答案:BCD

  • 第2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一律按退伙处理


    正确答案:BC
    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3题:

    甲公司是在乙市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8年5月,甲公司接到通知,乙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财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检查

    B财政部门有权对甲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C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

    D甲公司应受《会计法》的约束


    B,D

  • 第4题:

    某外商甲与国内企业乙约定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丙,投资总额为200万元,则丙企业的注册资本最少应为()万元。

    A.80

    B.100

    C.120

    D.140


    正确答案:D

  • 第5题:

    北京甲企业与法国乙公司拟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丙,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对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股权分配、组织机构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则下述的种种约定,哪些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A.中方可以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但外方必须以专利所有权出资
    B.如中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C.外方公司以设备出资的价格须低于同类设备目前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
    D.中方向银行贷款30万元作为出资,该合资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答案:A,C,D
    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B项正确。根据第24条的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可知C项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故A项不正确。依上述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菅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可知D项错误。故本题AC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