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关于明代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这暗示着明律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B.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法律规定越诉受重惩C.“若词讼原告、被告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告官司告理归结”,这反映出明朝实行原告原则D.‘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

题目

关于明代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这暗示着明律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B.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法律规定越诉受重惩

C.“若词讼原告、被告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告官司告理归结”,这反映出明朝实行原告原则

D.‘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57.【答案】ABD 【考点】 明代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解析】 “若词讼原告、被告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告官司告理归结”,这反映出明朝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所以C错误,不当选.
更多“关于明代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 ”相关问题
  • 第1题:

    “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故A项正确。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故B项正确。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齐律》并未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故C项“《北齐律》……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的表述错误。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故D项正确。

  • 第2题:

    对比性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
    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


    答案:
    解析:
    这两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和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差别。即唐朝采取从新从轻原则,明朝采取从重从新的刑法适用原则。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二是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故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 第3题:

    对比性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按照唐律的规定,各篇的律条各有具体的内容,其与《名例律》的原则规定有所不同时,以该篇的具体律条为依据。
    按照明律的规定,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

  • 第4题:

    对比性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
    明朝为了贯彻文字中反映的问题,在法制上做了什么?


    答案:
    解析:
    明朝为贯彻上述原则,立法上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第二,扩大十恶重罪的范围;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第三,严惩官吏渎职和贪赃犯罪;第四,增设新的刑罚或扩大法外刑适用范围。具体制度如凌迟刑适用范围的扩大、株连范围广泛、处罚犯罪不分情节、首创奸党罪、滥施廷杖、恢复肉刑、首创六赃图等。

  • 第5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在刑法适用上的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条款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这种处断的目的就是要遵照先代留下的遗制。
    (3)这段文字表明,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的原则上一直强调从轻原则,尤其唐律规定了采取旧从轻的原则。而明朝为之一变,在适用原则上确采取从重从新原则,即法律采取溯及既往的处断原则。这主要与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和“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推行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有利于明朝强化国家机器,而改变以往从旧原则为从新原则,也引起了明朝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4)明朝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在惩贪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等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采用从新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
    (5)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