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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

题目

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

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

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

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

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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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吴某饲养的一头马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吴某便将该马抛至野外。姜某将马牵回家,并寻找失主。吴某告诉姜某,他不要这马了。姜某多方请兽医给马治病,4个多月后,马恢复了健康。姜某遂以250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了王某,吴某要求姜某将卖马款还给自己。姜某不允,吴某遂起诉到法院,称姜某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马款应归自己。
    请问:
    (1)在本案中,谁拥有马的所有权?
    (2)姜某卖马所得是否为不当利益,为什么?
    (3)该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在吴某抛弃马之前,吴某享有马的所有权;自姜某捡到马至将马卖给王某期间,姜某享有马的所有权;王某自将马买下后享有马的所有权。
    (2)不是。因为姜某是马的所有人,有权处分其所有权。
    (3)吴某已经丧失马的所有权,姜某卖马所得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正当的处分所有物的行为,因此吴某无权起诉姜某返还卖马所得。

  • 第2题:

    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
    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
    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
    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

    答案:A,D
    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128条、《高法解释》第1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因此,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C表述正确。如果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则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见,D表述错误。

  • 第3题:

    吴某死后,其子吴大诉吴二侵犯其合法继承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吴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吴三,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A.追加吴三为当事人,一并审理后直接作出二审判决

    B.另案处理吴三的诉讼案件

    C.告知吴三另行起诉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成立自首

  • 第4题:

    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
    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
    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
    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

    答案:A,D
    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128条、《高法解释》第1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因此,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C表述正确。如果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则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见,D表述错误。

  • 第5题:

    吴某与宋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审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市中级法院不应准许吴某撤回起诉

    B.A市中级法院应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C.A市中级法院准许吴某撤诉后,禁止吴某再起诉

    D.A市中级法院准许吴某撤诉后,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


    A市中级法院准许吴某撤诉后,禁止吴某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