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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企业职工李某携带一箱酒精乘坐火车时,被列车员王某发现,王某要求其开箱检查。在李某不从的情况下,列车员叫来列车长和乘警等强行开箱检查,确认为酒精后,决定全部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应以下列何者为被告?( )A.铁路局B.铁路公安分局C.列车员D.列车长

题目

某乡镇企业职工李某携带一箱酒精乘坐火车时,被列车员王某发现,王某要求其开箱检查。在李某不从的情况下,列车员叫来列车长和乘警等强行开箱检查,确认为酒精后,决定全部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应以下列何者为被告?( )

A.铁路局

B.铁路公安分局

C.列车员

D.列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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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和王某在火车上相识,李某怕自己错过目的地站,于是请求王某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王某欣然答应。火车到达A站时,李某和王某都睡着了,李某因此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付了额外费用,李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李某自己承担损失
    B.由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由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D.由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既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李某不能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 第2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钱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钱某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后王某、钱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钱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王某逃走。钱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王某、李某、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李某、钱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菜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钱某的盗窃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在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 第3题:

    李某在公路上被一汽车撞成重伤,血流不止,司机畏罪逃走,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经过,李某向王某呼救,希望王某送他去医院,王某看李某的行头,提出要李某给500元钱才肯帮助,李某出于无奈便答应了王某的请求,王某的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抢夺罪

  • 第4题:

    李某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林某的监交下,将会计资料移交给王某。事后王某发现该会计资料存在严重差错,李某以已经移交完毕为由不予理睬。根据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A、李某
    B、王某
    C、李某和王某
    D、李某、王某及林某

    答案:A
    解析:
    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完整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 第5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