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某大学生张某欲购一辆自行车代步,于是张贴了求购启事,自行车盗窃犯李四上门告诉张某有一辆8成新的自行车可以160元卖给张某,张见价格比较公道,即刻支付了160元给李四购得此车。某日张某骑车上街,与张某同校的万某发现该车正是自己1个月前从李四手上以60元购的车,出具了李四卖车给自己的收据,因此要求张某返还该车。恰逢此时真正的车主陈某也发现了该车,其出具了从商店购车的凭证。试问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张某与万某都是从自行车盗窃犯李四手中购买了赃车,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他们的所有权不能获得保护,因

题目

某大学生张某欲购一辆自行车代步,于是张贴了求购启事,自行车盗窃犯李四上门告诉张某有一辆8成新的自行车可以160元卖给张某,张见价格比较公道,即刻支付了160元给李四购得此车。某日张某骑车上街,与张某同校的万某发现该车正是自己1个月前从李四手上以60元购的车,出具了李四卖车给自己的收据,因此要求张某返还该车。恰逢此时真正的车主陈某也发现了该车,其出具了从商店购车的凭证。试问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

A.张某与万某都是从自行车盗窃犯李四手中购买了赃车,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他们的所有权不能获得保护,因此应将自行车返还给真正的车主陈某,张某与万某的损失可以要求自行车盗窃犯李四赔偿

B.首先万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车主陈某的所有权消灭;而后张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万某的所有权消灭,因此自行车所有权归属于张某

C.万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60元价格购得自行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张某购买自行车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因此其购买时属于善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D.张某、万某以及陈某都属于受害者,三方都很难说有过错,因此在无法找到李四要求其赔偿的情况下,应采用公平原则处理,由三方分担损失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原则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题中,自行车属于赃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更多“某大学生张某欲购一辆自行车代步,于是张贴了求购启事,自行车盗窃犯李四上门告诉张某有一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 第2题:

    张红去商场购买自行车,见商场摆放有20辆同一型号的自行车。张红从中挑选了一辆。张红付款时突接电话,被告知有急事,需马上离开。于是,张红与营业员商定:先付款,第二天来取自行车。当夜,安保人员疏忽大意未锁大门致商场发生盗窃案,5辆自行车被盗(其中包括张红挑选并做了记号的自行车)。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标的物和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本案合同标的物是张红所挑选的自行车,属于特定物
    B.张红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生效
    C.张红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D.所选自行车被盗的损失应由张红自己承担
    E.张红与商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答案:A,B,E
    解析:
    (1)选项A:自行车因权利人张红的指定(挑选并做了记号)而成为特定物;(2)选项BC: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同时生效;(3)选项D: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问题,自行车的丢失系“安保人员疏忽大意未锁大门”引起,并非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4)选项E:自行车已做记号,应认定买卖合同意义上的交付完成,但张红将自行车委托商场保管,商场未尽保管义务,对张红的自行车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本案属于“先交付、后保管”,还是“先付款、后取货”,在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我们认为属于“先交付、后保管,主要基于以下2点考虑:(1)从客观事实推断当事人行为时的主观意愿,张红当时完全可以选择“明天再来买”,但他没有这么做,表达了一个含义——“这车是我的啦”,我就要这辆车,你不能卖给别人哟;(2)本案确认交付并成立保管关系,并不违背公平正义,张红因商场过失导致的损失可以基于无偿保管关系,主张对方存在重大过失(未锁门)而获得赔偿。

    【知识点】 其他章节

  • 第3题:

    张某向王某表示,愿意出价500元购买其自行车一辆,王某回复说只能以600元的价格将自行车卖给张某。王某的回复为()

    A合同成立

    B新的要约

    C要约邀请

    D承诺


    B

  • 第4题:

    陆某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行驶,当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张某上来乘车。因张某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车行驶至下一站,陆某再次要求张往里走,张不但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行驶中的陆某,击中陆某的脸部。陆某被殴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并动手殴打张。这时公交车偏离行驶路线,撞倒一辆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人当场死亡。如何认定陆某的行为?(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交通肇事罪
    D.危险驾驶罪


    答案:A
    解析:
    公交车司机陆某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第5题:

    (2013年)张红去商场购买自行车,见商场摆放有20辆同一型号的自行车。张红从中挑选了一辆。张红付款时突接电话,被告知有急事,需马上离开。于是,张红与营业员商定:先付款,第二天来取自行车。当夜,安保人员疏忽大意未锁大门致商场发生盗窃案,5辆自行车被盗(其中包括张红挑选并做了记号的自行车)。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标的物和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本案合同标的物是张红所挑选的自行车,属于特定物
    B.张红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生效
    C.张红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D.所选自行车被盗的损失应由张红自己承担
    E.张红与商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答案:A,B,E
    解析:
    (1)选项A:自行车因权利人张红的指定(挑选并做了记号)而成为特定物;(2)选项BC: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同时生效;(3)选项D: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问题,自行车的丢失系“安保人员疏忽大意未锁大门”引起,并非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4)选项E:自行车已做记号,应认定买卖合同意义上的交付完成,但张红将自行车委托商场保管,商场未尽保管义务,对张红的自行车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