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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20岁)与张二(14岁)走到张三家门口,见张三家门口有一条狗睡觉,张大对张二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二因此打狗。狗被打后向张二扑来,张二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四身后,狗咬伤了张四。张四为此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A.主要由张三承担,张二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B.主要由张二的监护人承担,张三承担适当部分C.主要由张大承担,张二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D.主要由张二的监护人承担,张大承担适当部分

题目

张大(20岁)与张二(14岁)走到张三家门口,见张三家门口有一条狗睡觉,张大对张二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二因此打狗。狗被打后向张二扑来,张二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四身后,狗咬伤了张四。张四为此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

A.主要由张三承担,张二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B.主要由张二的监护人承担,张三承担适当部分

C.主要由张大承担,张二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D.主要由张二的监护人承担,张大承担适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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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
    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答案:A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因此,正确选项只有A。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

  • 第2题:

    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一个月后,张大才知诉讼情况并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张大起诉状七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B.如果张大对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没有异议,只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可以书面审理,不必开庭
    C.如果张大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对于争议房屋具备所有权,法院认为张大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判决确有错误,则应改变原判决内容的错误部分
    D.如果张大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向执行法院提起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异议,那么在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张大无权申请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29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0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法院应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项正确。根据题意A、B项当选。

  • 第3题: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

    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
    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
    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

  • 第4题:

    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分别发现张大没有参加诉讼,则应当如何处理:( )

    A.一审中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一审应当驳回起诉,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一审和二审中都应当依职权通知张大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
    D.一审应当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应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A
    解析:
    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和二审中的处理。本案中房屋为张大、张二、张三共同所有。在张二提起的诉讼中,张大的诉讼地位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一审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二审中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第5题:

    张华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两子:张大和张二。张大一直未婚,张二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年,张二突然出车祸去世,张华悲伤过度卧床不起,于第二年去世,未留下遗嘱。现进行遗产继承,有权代位继承张华遗产的是()

    A. 王某和张大 B. 李某和张小 C. 李某 D. 张小

    答案:D
    解析:
    张二为张华的子女,且先于张华死亡,则张二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即张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