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下面关于地方司法审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B.府为第二审级,有权决定徒刑,流刑以上的案件上报
C.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D.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第1题:
清代地方掌司法的机关包括
A.郡
B.府
C.省按察司
D.总督(巡抚)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