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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某石油公司与中国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在渤海湾东部海域合作勘探海洋石油的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争议适用美国法;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并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关于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A.只能适用英国法B.适用双方选择适用的法律C.既可以适用英国法也可以适用中国法D.只能适用中国法

题目

英国某石油公司与中国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在渤海湾东部海域合作勘探海洋石油的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争议适用美国法;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并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关于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

A.只能适用英国法

B.适用双方选择适用的法律

C.既可以适用英国法也可以适用中国法

D.只能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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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7年,世界十大企业中人均营业额最多的公司是( )。

    A.英国石油公司

    B.雪佛龙

    C.道达尔石油公司

    D.康菲石油公司


    正确答案:D
    解析:2007年,英国石油公司人均营业额为291438÷97600≈3百万美元,雪佛龙为210783÷65035<4百万美元,道达尔石油公司为187280÷96442<2百万美元,康菲石油公司为178558÷32600>5百万美元,应选D。
     

  • 第2题:

    中国某石油公司与美国、英国及荷兰另外三家石油公司在美国达成协议;四家公司合作对中国西部某油田进行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所发生一切争议均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二年后,中国石油公司与英国石油公司因协议履行产生了纠纷,中国石油公司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该英国石油公司违约,请问该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进行审理?

    A、美国法
    B、英国法
    C、荷兰法
    D、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对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条文中在中国境内履行的特别的三类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可见本题中,虽然合作协议中依各方意思自治约定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但本题所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故D项正确。

  • 第3题:

    6、认为阿拉伯没有石油的公司包括()。

    A.英国石油公司

    B.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

    C.埃克森石油公司

    D.海湾石油公司


    英国石油公司;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埃克森石油公司

  • 第4题:

    张某是某石油公司的业务员,一直代理公司与某农机站的石油供应业务。后张某被石油公司开除,但石油公司并未将此情况通知农机站,张某仍以石油公司的名义与农机站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属于()。

    A.效力待定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D

  •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英国石油公司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了庄承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在中东石油危机期间,马来西亚政府为了缓解国内市场的石油供需矛盾,并把握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决定对该庄承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实行国有化,对于马来西亚政府的这一举措,是否应该对该英国石油公司给予补偿,从理论上讲,国际私法主要有下列几种处理方法、()
    A、不予补偿
    B、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
    C、要求对国有化财产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D、部分补偿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