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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军有一孙子孙华平,年已30尚未结婚。孙建军从前的一个战友之孙女刘阳凤,人亦贤惠,孙建军希望其孙能与战友之孙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0万元,暂由孙华平祖母保管。如孙华平和刘阳凤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孙华平继承”。孙建军所立的这份遗嘱,其效力如何?( )A.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B.涉及到现金20万元的部分无效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题目

孙建军有一孙子孙华平,年已30尚未结婚。孙建军从前的一个战友之孙女刘阳凤,人亦贤惠,孙建军希望其孙能与战友之孙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0万元,暂由孙华平祖母保管。如孙华平和刘阳凤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孙华平继承”。孙建军所立的这份遗嘱,其效力如何?( )

A.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B.涉及到现金20万元的部分无效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考点」遗嘱的效力
「解析」《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为遗嘱的内容合法。如果部分不合法律规定,则部分无效,同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更多“孙建军有一孙子孙华平,年已30尚未结婚。孙建军从前的一个战友之孙女刘阳凤,人亦贤惠,孙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 第2题:

    胡某有一个儿子名小军,已30岁尚未结婚。胡某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某所立的这份遗嘱(  )。

    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E.该部分无效,遗嘱无效

    答案:A,C,D
    解析:
    民事行为只有在具备相应条件时才生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具有牵连关系,剩余部分继续有效对当事人已经没有意义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

  • 第3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女儿李甲、儿子李乙。李甲在与孙某结婚后不久因车祸死亡,留下个人财产存款4万元。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A.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李乙有权继承

    C.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D.刘某有继承权,2人平分


    C参见《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4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六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继承人的范围,保留胎儿份额原则。《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 第5题:

    孙某的儿子孙甲先于孙某死亡,下列哪些人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A.孙甲的配偶

    B.孙甲的儿子

    C.孙甲的姐姐

    D.孙甲的弟弟


    孙甲的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