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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A.乙区公安分局B.乙区政府C.甲市公安局D.甲市政府

题目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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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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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

  • 第2题:

    某区公安分局小屯派出所以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警告后拒不改正为由,给予甲某500元罚款。甲某不服,于某星期一既向区公安分局提交复议申请书,又向区法院提交起诉状。次周星期一,区法院通知甲某立案,而区公安分局截至该日未告知甲某是否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B:应继续进行行政复议
    C:应继续进行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由甲某选择
    D:应同时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答案:B
    解析:
    关于本案的案件属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没有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属于复议选择案件。关于本案的复议申请受理时间:《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在5日内未作任何答复的,视为受理,而且是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题干称“区公安分局截止次周星期一也未告知甲某是否受理”。故本案的复议申请受理时间为上周星期一。关于本案的起诉受理时间:根据题干信息,为次周星期一。关于本题结论:《行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复议机关先受理,故应由复议机关继续进行行政复议。故B项正确。

  • 第3题:

    4、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可以成为本案复议机关的是()。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


    暂无

  • 第4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区的本级人民政府即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甲区公安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注意《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中规定的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B项正确。

  • 第5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

    答案:A,B
    解析:
    【考点】复议管辖【详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派出所实施有授权的500元以下罚款,所以,派出所是被申请人,那么设立该派出所的乙区公安分局是复议机关。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二)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所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所以,乙区人民政府也是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C选项甲市公安局太“高”了,“够不到”,当乙区公安分局是被申请人时,可以由甲市公安局作复议机关。D选项“更高”了。此题考查复议管辖,即复议机关,这类题目的答题首先要确定谁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本案中的被申请人为派出所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