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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题 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题目

第 45 题 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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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向乙借小麦1吨(市价1000元),乙向甲借1000元。在乙的债务到期时,乙主张抵销,乙( )。

    A.无需通知甲

    B.应当自动抵消

    C.通知并征得甲的同意

    D.属于不同种类,因此不能抵消


    参考答案:C

  • 第2题:

    甲向乙借大米1吨(市价为1800元),乙向甲借1800元。在乙的债务到期时,乙主张抵销,乙应当( )

    A.只需通知甲

    B.不用通知,自动抵销

    C.通知并征得甲同意

    D.属于不同种类物,因此不能抵销


    正确答案:C

  • 第3题:

    2、以下哪种行为是符合交谈礼仪的?

    A.甲失恋了,乙在甲面前提起男朋友对自己的关心呵护。

    B.甲、乙是老乡,他们在丙面前不断用方言交谈。

    C.甲当众说错了一句话,乙找了个机会私下里提醒了他。

    D.甲把烦恼告诉了乙,乙又把这件事告诉了丙。


    甲当众说错了一句话,乙找了个机会私下里提醒了他

  • 第4题:

    甲向乙借小麦一吨(市价l 000元),乙向甲借1 000元。在乙的债务到期时,乙主张抵消,乙( )。


    参考答案:C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答案:A,B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