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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题目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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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D   选项A、B、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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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解析:
    【考点】司法判决解散【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选项A、B、C项均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故都不是正确选项。另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

  • 第2题:

    10、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ACD

  • 第3题:

    2015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不能要求股东清偿《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4题:

    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持有A公司20%的股权。丙拟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拟提出的下列理由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

    A.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
    B.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
    C.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D.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答案:A,B,C,D
    解析: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5题:

    【单选题】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持有公司20%的股权)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ABD 解析:《公司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故A正确。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三人退出,则发起人人数为2人,这仍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下限。故B、D正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C选项中,甲乙丙丁戊五人认购的股份只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故一般而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选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