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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下列哪些法律在清末得到了正式实施下列哪些法律在清末得到了正式实施《法院编制法》《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商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题目
司法考试下列哪些法律在清末得到了正式实施

下列哪些法律在清末得到了正式实施

  • 《法院编制法》
  • 《大清新刑律》
  • 《钦定大清商律》
  •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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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司法考试的法律文书写作一般会是哪些?


    一:历年法律文书的考试基本情况及简要预测分析

      以前的考试可以分两个阶段:律师资格考试阶段和司法考试阶段。

      律师考试阶段,法律文书也不是每次都考,大约曾经考过六次法律文书,考试的内容自然全部是律师文书,而且基本上是律师常用而且传统的法律文书,例如上诉状,答辩意见,刑事自诉等。

      2000年的司法考试是第一届,考试的文书是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2001年停考,2002年也是刑事案件起诉书,2003年考察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指出存在哪些问题),2005年要求任选一身份写作一文书,难度相对低了,你只要掌握其中一种,一般就稳操胜卷了。

      法律文书的逻辑内容

      这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以下以检察院的起诉书为例子做分析。

      法律文书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逻辑内容;一是逻辑内容的排列,也即格式。只要记住了逻辑内容,逻辑格式的记忆也就好办了。

      (一)逻辑内容

      我们不要忙着翻书,复习需要的是动脑筋,而不是急于翻书。

      现在大家和我一起试着不看书如何?我们现在开始想象检察院的起诉书可能的逻辑内容。

      A、首先的一个问题是,任何一个文书总要有一个名字。检察院的起诉书当然也有一个名字,是什么?就是某某检察院的起诉书!OK?

      B、接下来的就是起诉谁?当然是被告人。那么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否要讲讲。当然要。例如年龄、性别、身份等。(一般这些内容,会在给你的材料中提供,所以不多说)

      C、谁起诉?当然是检察院。那么是哪个检察院,这个内容是必不可少的。检察院不可能出庭,只能是检察官出庭,所以还要有一个内容,就是检察官的名字。

      D、起诉的案件是从哪里来的?因为起诉和侦查是分开的,所以起诉的案件都要有一个来源。(一般这些内容,会在给你的材料中提供,所以不多说)

      E、起诉什么事儿?当然是经过审查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般这些内容,会在给你的材料中提供,所以不多说)

      F、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具体就是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前者就是触犯了刑法的具体条款,后者就是犯罪以后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起诉的规定。

      G、起诉的要求是什么?废话,当然是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H、向谁起诉?废话,当然是法院。而且是某一个具体的法院。

      I、什么时间起诉的?时间当然不能忘记。

      这样一来,起诉书的大部分逻辑内容其实已经出来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A、以上仅仅是以一个被告人,一个犯罪事实为例子。实际上可能是多个被告人和多个犯罪事实。

      B、有许多刑事犯罪都有被害人。例如杀人,盗窃等。同时还涉及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C、起诉书送到法院去了,那么法院怎么知道被告人在哪里“住”呢?给法院电话通知?另外给法院一个法律文书标明地址?自然而然地就能想到,这些内容,也应该在起诉书中反应。

      E、财产犯罪的,还涉及到赃款赃物的情况,也需要说明。

      D、仅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就够了吗?当然不够。那么自然又引出了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问题。

      F、许多刑事案件都有证人,哪些证人是开庭需要来的?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以后要不要通知?自然是要一个证人名单。

      D、公文要归档、要统计、要查阅。检察院的起诉书当然是“公文”。公文要不要编号?怎么编号?(法院的文书同样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律师的文书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以上基本上就是一个起诉书的全部逻辑内容了。我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大部分的朋友能说书起诉书大部分的逻辑内容。唯一的区别可能是,有的人表达清楚规范一些而已。

      (二)起诉书逻辑内容的排列(文书格式)

      文书考察主要有两点:一是内容是否全;二是格式是否对。

      逻辑内容只要全面了,不遗漏的排列就成为主要问题。如何排列?那些内容应该在正文中排列,那些内容应该在附录中排列?那些应该在前面?那些应该在后面?(注意我反复使用的“应该”一词)

      这个难吗?当然不难!既然不难,我就不说了!

      还是老话,别忙着看书。把去年的司法考试的法律文书拿出来马上检测一下自己。按照题目给你提供的材料,你试着写一个起诉书。一般来说你不可能得满分。但是结果也不会太差。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有的题目非常狡猾的把有关管辖的知识点,藏在材料中。我记得有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例,要求写一个起诉书。故意杀人当然一般是无期徒刑以上,也就是说起诉书必须是直接起诉到中级法院。

      由此而来的启示是:今年如果考法院的文书,他给你的材料很有可能不仅仅是要考察你法律文书的逻辑内容和格式,也可能考察你对法律文书的性质判断等其他内容。例如,给你一个二审的全部案例材料,并不直接告诉你写判决还是裁定。仅仅要求你写一个法律文书。这就有可能让你根据这些材料首先判断是写判决还是写裁定。

      结论:法律文书的逻辑内容和格式仅仅是考察重点内容,但并不一定是考察的全部内容。另外,法律文书的修改也是考察的方式之一。修改的地方注意一下,

      寻着前面的思路,建议大家自己总结法院和律师的文书!

      复习法律文书的三大建议

      建议一:确定重点复习文书的种类。

      法律文书数量极为庞大,但是常用的,法院、检察院、律师的法律文书。数字不会很大。我大致统计如下:

      法院文书:判决、裁定、调解。(含刑、民、行政;一审、二审)

      检察院文书:起诉书、不起诉书、抗诉书(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公诉意见书。

      律师文书:起诉状、上诉状、反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撤诉申请书、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以上三大文书的特点是:

      法院的文书:逻辑内容重复的厉害。只要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图就可以了。

      检察院的文书:种类少。

      律师的文书:比前两个文书都要麻烦一些。但是重复的也很厉害。

      建议二:确定文书的逻辑内容。

      具体操作是,找一本法律文书书,之后按照目录中自己选定的重点文书,不要看书的内容,而是调动自己的知识储备和分析推理能力。独立自主地想想,该文书的逻辑内容有哪些?然后把这些逻辑内容一项,一项写下来。

      建议三:不要看书,写一个大致的文书。

      当把该文书的逻辑内容一项一项列出来以后,就可以找一个有答案的文书做练习了。按照案例提供的材料和自己想到的文书逻辑内容,自己就可以写一个大致的文书了。最后把自己的文书和标准的文书对照,你会发现,你还没有开始复习文书的时候,你其实已经掌握了不少的文书知识。你还会发现,确实有一些知识你还没有掌握。你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记录你法律文书中没有掌握的知识。按照前面列举的文书种类,找出并且记录自己没有掌握的内容。一般来说,这个量不会很大。记录下来以后,在考试以前看看就可以了!

      进一步的表述是:以文书的逻辑内容去推测文书可能的格式和排列顺序;通过对比标准文书格式的方式找到自己写作文书的缺点。最终完成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如果读到这里,你还是没有找到法律文书的复习感觉,我只能举手投降了!

      一天搞定法律文书,是夸张的说法。毕竟这个内容在大学是一门课程。但是大学的教材,我估计基本上是法律文书的简单罗列。至少我上大学的时候,教材是如此。面对厚厚的一本书,每一个学生都会头痛的。咱们老师不分析,甚至有的学校没有开这门课,只作为选修来开,学生又不会(愿)自己分析,所以很多人很头痛。今天我发表这个文章,但愿我的方法能给大家一些启发!

      最后请大家注意:2004年试卷未出法律文书写作题,但2000年、2002年和2003年均有。2005年出现了一次。2006年没有出现,2007年也没有出现这类题目,2008年就说不准了,所以此类题目还是要复习!切忌放弃!这道题应该说比较简单,是考生容易拿分的题目,考生只要将“指定用书”中所附的文书写作的格式记熟了,考试时就可以套用了,如果遇到答题时间不够的情况,我们提醒大家一定要把文书的格式框架给写上,这样至少也可得几分,而不会一分不得。一句话,这道题要做。做这道题首先要读懂案情,准确地判断出文书的类型;其次,要格式正确,事项齐全,结论明确,法言法语,叙事清楚,说理充分,层次分明

  • 第2题:

    关于清末修律活动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清末修律活动导致了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B.清末修律活动最主要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对刑律的修订上
    C.清末修律拉开了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序幕
    D.清末修律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了普及


    答案:D
    解析:
    【精解】D项错在:清末修律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但不是完全普及。注意:c项表述没有错,清末修律拉开了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序幕,但并没有使得中国法律近代化。

  • 第3题:

    ★ 清末修律中,正式颁布的法律有、()
    A.《大清民律(草案)》
    B.《银行则例》
    C.《法院编制法》
    D.《公司律》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内容。《银行则例》是清政府于1911年9月以后颁布的。《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代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 第4题:

    清末立法,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A.《钦定大清商律》

    B.《银行则例》 (⊙o⊙)

    C.《大清民律草案》

    D.《破产律》


    正确答案:ABD
    ABD《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银行则例》均公布颁行,而《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正式颁布与施行,清王朝即告崩溃。

  • 第5题:

    关于非正式法律渊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党的政策对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B.判例在我国不具有指导意义
    C.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可以参考非正式法律渊源
    D.习惯、判例和政策是全部非正式法律渊源

    答案:A,C
    解析:
    B选项错误,判例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D选项错误,习惯、判例和政策是主要的非正式渊源,但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