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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入境为由,以市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其拘留审查,并关押于甲市某拘留所。汤姆森对该拘留审查决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汤姆森不构成非法入境,但属于超期居留,故仍决定拘留审查。汤姆森不服起诉。诉讼中,汤姆森因病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A.汤姆森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以省公安厅为被告起诉B.汤姆淼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C.本案属于涉外行政案件D.由于汤姆森死亡,受诉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题目

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入境为由,以市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其拘留审查,并关押于甲市某拘留所。汤姆森对该拘留审查决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汤姆森不构成非法入境,但属于超期居留,故仍决定拘留审查。汤姆森不服起诉。诉讼中,汤姆森因病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

A.汤姆森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以省公安厅为被告起诉

B.汤姆淼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C.本案属于涉外行政案件

D.由于汤姆森死亡,受诉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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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99.答案:B、C… 考点:被告、管辖、涉外行政案件认定、终结诉讼讲解:《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该条所规定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选择案 ,f。故对于本案而言,汤姆森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起诉。但若直接起诉,被告应当是甲市公安局,而非批准机关——省公安厅。因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署名机关是甲市公安局,故应当以该甲市公安局为被告起诉。选项A错误。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尽管没有改变处理结果,但认定事实发生变化——“非法入境” 变为“超期居留”,故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后起诉,应当以省政府为被告。在省政府为被告的情形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管辖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甲市某拘留所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行政案件。选项B正确。另外,乙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省政府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本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本案原告是美国人汤姆森,故属于涉外行政案件。选项C表述正确。结合《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52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若原告死亡的,根据原告是否有近亲属,作以下处理:(1)若无近亲属,则裁定终结诉讼;(2)若有近亲属,则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在等待期内中止诉讼)。若其近亲属在90日内明确表示参加诉讼的,则恢复诉讼;若其近亲属在90日内明确放弃诉讼权利,或者在90日内无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的,则裁定终结诉讼。在本题,原告汤姆森去世,受诉法院应当等待其妻女是否继续诉讼,而非直接裁定终结诉讼。故选项D错误。
更多“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入境为由,以市公安局名义决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将王某打伤,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王某认为处罚过轻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被拒绝,王某要求甲市所属的省公安厅受理复议。遇此情形,省公安厅的下列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有:( )

    A.告知王某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B.先行查明甲市公安局拒绝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
    C.先行督促甲市公安局受理
    D.先行受理王某的申请,再作处理

    答案:A,C,D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0条。

  • 第2题:

    赵某在甲省乙市贩卖毒品,张某为自己吸食而从赵某处购买毒品。赵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市公安局经批准可对张某实施通信监控的侦查措施

    B.乙市公安局经批准对赵某实施通信监控的侦查措施,实施后三个月内发现须将技术侦查措施变更为行动监控的技术侦查措施,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C.由于本案案情复杂、疑难,对赵某实施的通信监控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延长三个月,需要经过批准手续

    D.若本案需要隐匿真实身份实施侦查,应报甲省公安厅负责人批准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技术侦查措施。A.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55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据此,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本案中,张某从赵某处购买毒品吸食,属于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对其可以实施通信监控等技术侦查措施。A选项正确。B.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58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256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据此,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B选项正确。C.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57条第3款规定:"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此,C选项正确。D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62条第1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据此,采取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只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即可,D选项错误。

  • 第3题:

    李某将王某打伤,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王某认为处罚过轻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被拒绝,王某要求甲市所属的省公安厅受理复议。遇此情形,省公安厅的下列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有:()

    A.告知王某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B.先行查明甲市公安局拒绝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
    C.先行督促甲市公安局受理
    D.先行受理王某的申请,再作处理

    答案:A,C,D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0条。

  • 第4题:

    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入境为由,以市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其拘留审查,并关押于甲市某拘留所。汤姆森对该拘留审查决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汤姆森不构成非法入境,但属于超期居留,故仍决定拘留审查。汤姆森不服起诉。诉讼中,汤姆森因病去世。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A.对汤姆森的拘留审查,属于行政处罚
    B.对汤姆森实施拘留审查时,应当当场告知汤姆森理由、依据
    C.汤姆森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以省公安厅为被告起诉
    D.汤姆森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拘留审査的定性、程序以及救济途径
    讲解: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么是行政处罚,要么是行政强制措施。二者的区分关键是前者的目的是惩罚,而后者不是。《出境人境管理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对涉嫌违反出境人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 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6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 的,可以拘留审查。”很显然,拘留审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进一步调查是否有违反出境人境管理行为。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5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据此,B项正确。
    《出境人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査、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 决定为最终决定。”据此,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案件,是复议终局案件,即不可直接起诉, 也不得对复议决定起诉。故C、D项均错误。

  • 第5题:

    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人境为由, 以市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其拘留审查,并关押于甲市某拘留所。汤姆森对该拘留审査决定不服 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汤姆森不构成非法人境,但属于超期居留,故仍决定拘 留审查。汤姆森不服起诉。诉讼中,汤姆森因病去世。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A.对汤姆森的拘留审查,属于行政处罚
    B.对汤姆森实施拘留审查时,应当当场告知汤姆森理由、依据
    C.汤姆森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以省公安厅为被告起诉
    D.汤姆森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拘留审査的定性、程序以及救济途径
    讲解: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么是行政处罚,要么是行政强制措施。二 者的区分关键是前者的目的是惩罚,而后者不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对涉嫌违反出境人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 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6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 的,可以拘留审査。”很显然,拘留审査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进一步调查是否有 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5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 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据此,B项正 确。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据此,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査案件,是复议终局案件,即不可直接起诉, 也不得对复议决定起诉。故C、D项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