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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72岁的吕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为了安度晚年,吕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何某对吕某照顾得比较周到.第二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吕某生病,何某也不管.吕某发现何某在忙药材收购和出售生意,于是主张解除协议.两年后,吕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吕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B.何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吕某有权解除协议C.吕某解

题目

时年72岁的吕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为了安度晚年,吕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何某对吕某照顾得比较周到.第二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吕某生病,何某也不管.吕某发现何某在忙药材收购和出售生意,于是主张解除协议.两年后,吕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吕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

B.何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吕某有权解除协议

C.吕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1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

D.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吕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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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D
68.答案:B、C、D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讲解: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吕某可以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B、C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结合题目所给的条件,可以判断D项是正确选项。
更多“时年72岁的吕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为了安度晚年,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保险标的。

    A.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其他室内财产

    B.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

    C.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

    D.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


    参考答案:D
    解析: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保险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财产范围内。

  • 第2题:

    时年72岁的吕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3000元。为了安度晚年,吕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1年,何某对吕某照顾得比较周到。第2年, 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吕某生病,何某也不管。吕某发现何某在忙药材收购和出售生意, 是主张解除协议。两年后,吕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吕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
    B.何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吕某有权解除协议
    C.吕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1年为照顾他支付费用
    D.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吕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遗靨扶养协议
    讲解: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吕某可以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巳支付的费用。因此B、C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结合题目所给条件,可以判断D项是正确选项。

  • 第3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遗产包括()。
    A: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
    B: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
    C:房屋一套、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
    D:房屋、汽车、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一半

    答案:D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4题:

    时年72岁的吕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为了安度晚年,吕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1年,何某对吕某照顾得比较周到。第2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吕某生病,何某也不管。吕某发现何某在忙药材收购和出售生意,于是主张解除协议。两年后,吕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吕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
    B.何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吕某有权解除协议
    C.吕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1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
    D.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吕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
    讲解: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吕某可以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B、C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结合题目所给的条件,可以判断D项是正确选项。

  • 第5题:

    古某生前没有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侄子古小某使用的一辆自行车,借给朋友甲使用的一部手机。古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自行车和手机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古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古某的配偶之前,有权占有并妥善保管。古某的父母则认为,他们是古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们保管。针对古某的遗产“房屋、存款、自行车、手机”,哪些人依法应为遗产的保管人?

    A:古某的父母
    B:古某的配偶、古某的女儿
    C:古小某
    D:甲

    答案:B,C,D
    解析:
    遗产的保管是以客观上对遗产的合法占有为前提的,而占有遗产的人不一定是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因此,遗产的管理人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也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继承法》第24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在古某死亡时,古某的配偶、古某的女儿、侄子古小某、朋友甲分别存有古某的遗产,他们可以作为遗产保管人并应依法妥善保管遗产。而古某的父母并不存有上述遗产,因此,没有成为遗产保管人的条件。所以,正确的选项应是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