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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地质矿产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授予甲企业在该市某河段的采砂许可。乙企业认为该河段采砂许可已经由自己享有,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甲企业的采砂许可。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A.乙企业也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乙企业有权仅以市地质矿产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乙企业有权仅以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D.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乙企业是否应获得该河段的采砂许可

题目

某市地质矿产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授予甲企业在该市某河段的采砂许可。乙企业认为该河段采砂许可已经由自己享有,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甲企业的采砂许可。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

A.乙企业也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乙企业有权仅以市地质矿产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乙企业有权仅以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乙企业是否应获得该河段的采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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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七、(本题25分)案情:2007年4月2日,腾达公司向安徽省望江县水利局提出在长江望江县某河段采砂的申请,望江县水利局受理申请后签署意见,报请安徽省水利厅审批。省水利厅经过审查,发现该河段已经有另外一家公司飞跃公司享有采砂许可权了,于是,水利厅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腾达公司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07年6月3日作出了维持决定并送达腾达公司。有关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9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10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问题: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与《行政许可法》就审查期限的规定不一致,应如何适用?2.假设你是腾达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腾达公司向你咨询接下来有哪些救济途径,你该如何回答?3.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追加了飞跃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飞跃公司提交的证据可否用以证明被告行为的合法性?4.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作出何种判决?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83.答案:A、C、D 考点:经批准许可案件的复议被申请人、诉讼被告讲解: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若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批准机关—一省国土资源厅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则应当是省国土资源厅的上一级机关,即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故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对经上级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绝不能单独起诉上级机关。故选项B的表述正确,而选项C的表述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负责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授予甲企业在该市某河段的采砂许可”是被诉行政行为,故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是该行为的合法性。故选项D说法错误。
更多“某市地质矿产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授予甲企业在该市某河段的采砂许可。乙企业认为该河段采砂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桥梁保护区内河段采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哪些处罚()。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③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在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中,河道采砂以违法和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道为重点,主要包括( )。


    正确答案:ABDE

  • 第3题: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答案:
    解析:
    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 第4题:

    国家实行( )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A、河道采砂许可

    B、河道采砂准入

    C、河道采砂批准


    答案:A

  • 第5题:

    甲厂经某市采砂许可证的法定发放机关地质 矿产局批准取得了为期5年的采砂许可证,并经某区 水电局等部在区江河管理站划定的区域内采 砂。后因缴纳管理费何题与水电局发生纠纷。随后, 该水电局越权向乙厂颁发了采砂许可证,准予乙厂在 甲厂已被划定的区域内采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 ,水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销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 水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 证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答案:A,B,C,D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69条,《国家赔偿法》第 2、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