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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日,县公安局以诈骗嫌疑为由对王某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肖某拒绝作证,被县公安局关押2日(4月8-9日)。4月12日,县公安局发现王某并不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决定撤销王某的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肖某死亡,其享有的起诉权和获得国家赔偿请求权都转移给其近亲属B.肖某对被关押不服,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肖某对被关押不服,可以直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王某可以要求国家刑事赔偿,如果县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题目

2005年4月2日,县公安局以诈骗嫌疑为由对王某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肖某拒绝作证,被县公安局关押2日(4月8-9日)。4月12日,县公安局发现王某并不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决定撤销王某的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如果肖某死亡,其享有的起诉权和获得国家赔偿请求权都转移给其近亲属

B.肖某对被关押不服,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肖某对被关押不服,可以直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王某可以要求国家刑事赔偿,如果县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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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D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因此,选项D正确。县公安局对肖的关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BC正确。选项A错误,因为获得国家赔偿权应当转移给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而非近亲属。
更多“2005年4月2日,县公安局以诈骗嫌疑为由对王某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肖某拒绝作证,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

    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

    D.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辩护的内容。A、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据此,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而不得委托非律师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故A、C选项错误。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3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只是普通的诈骗案,辩护律师仅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无须批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被监听"包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据此,B选项错误。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因此,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案件有关情况,故D选项正确。

  • 第2题:

    某县公安局未经核实即以李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事后发现李某并无诈骗的犯罪事实,故撤销刑事拘留,释放李某。据此,李某要求县公安局予以赔偿。县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李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县公安局的决定。在此情形下,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本案中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
    B:李某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C:李某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D:赔偿委员会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该赔偿案件

    答案:B
    解析:
    本案中的县公安局是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其上级机关是市公安局,县政府并没有刑事司法权,在此情况下并不是县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所以不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选项A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市公安局的同级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B正确。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可知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不能提起上诉,故选项C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既然是书面审查,自然无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故D项错误。

  • 第3题:

    4、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

    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

    D.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


    正确

  • 第4题:

    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

      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可知,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检察院。选项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选项C正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选项D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第5题:

    2004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王某(男,18岁,无业青年)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以及王某身上搜得人民币三千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于是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某、王某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40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汪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汪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搜查证的问题。本案中,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相关规定,搜查时,除非同时满足执行逮捕或拘留和有特定紧急情况两个条件,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
    (2)本题考查扣押清单的问题。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相关规定,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3)本题考查搜查笔录的问题。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相关规定,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拖延10天才安排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5)本题考查人身检查的问题。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强制人身检查。
    (6)本题考查询问证人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应该个别进行。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汪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是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