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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罚金判决的执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以致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B.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不得予以折抵C.罚金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D.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题目

对于罚金判决的执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以致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B.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不得予以折抵

C.罚金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D.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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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高法解释》第35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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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或者免除。

    A、不予缴纳

    B、酌情减少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关于财产刑的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B: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
    C: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D: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应当先予偿还

    答案:D
    解析:
    【考点】财产刑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该条还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所以D选项错误。

  • 第3题:

    罚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 。

    A.延期缴纳

    B.酌情减少

    C.免除

    D.另行裁决


    延期缴纳;酌情减少;免除

  • 第4题: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

    A.延期缴纳罚金

    B.酌情减少罚金

    C.由直系亲属代缴

    D.免除罚金


    参考答案:ABD?

  • 第5题:

    下列有关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没收财产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B: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C: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担的正当债务,应当在没收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答案:D
    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中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可见,A项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可见,B项不选。《刑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可见,C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故D项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