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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B.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D.对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题目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

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D.对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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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红委托赵律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其在法国留学多年不回的中国籍丈夫魏胜离婚,魏胜委托李律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下列哪些方式,向魏胜送达诉讼文书?
    A.由中国驻法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B.向魏胜的代理人李律师送达 C.向王红的代理人赵律师送达,并转交魏胜 D.向王红送达并转交魏胜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故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 第2题: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D.对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答案:A,B,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412条专门对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相关规定,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注意新旧《刑诉解释》中的变化:第5项和第7项)

  • 第3题: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D: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答案:A,B,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 第4题:

    根据《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A、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
    B、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代为接收文件的授权时,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视为送达
    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D、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可以通过分支机构转送,待受送达人收到时,视为送达

    答案:A,C
    解析:
    【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详解:A、C两项说法符合《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故B项不选;对于D项,如果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送达即视为送达,而非受送达人收到时,故不选。

  • 第5题: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一(些)方式?
    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D.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答案:A,B,C,D
    解析:
    ABC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故本题应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