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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 )A.某甲在乙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乙,忽然听到有人敲门,甲以为事情败露,急忙弃刀跳窗逃走。实际上,根本没人来,而是大风猛烈拍打乙家的大门,甲只是做贼心虚。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B.警察乙准备杀死不同意他与女儿结婚的女朋友的父亲,但是连打两枪只是造成重伤,忽然觉得自己这样可能会被判死刑,便不再开枪并同时离开,被害人由于流血过多死亡。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C.丙见仇人正在熬药,便往其药里投放毒药。其实仇人正熬药给自己的宠物狗吃,结果狗吃后死亡,因为没有致人死亡,所以丙不构

题目

下列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甲在乙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乙,忽然听到有人敲门,甲以为事情败露,急忙弃刀跳窗逃走。实际上,根本没人来,而是大风猛烈拍打乙家的大门,甲只是做贼心虚。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警察乙准备杀死不同意他与女儿结婚的女朋友的父亲,但是连打两枪只是造成重伤,忽然觉得自己这样可能会被判死刑,便不再开枪并同时离开,被害人由于流血过多死亡。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丙见仇人正在熬药,便往其药里投放毒药。其实仇人正熬药给自己的宠物狗吃,结果狗吃后死亡,因为没有致人死亡,所以丙不构成犯罪

D.丁埋伏在路边准备杀死每天都经过此地的仇人,突然接到手机说其母病危,于是丁匆匆离开。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
【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有三种形式:未遂、中止和预备。A项中,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B项中,乙仍然可以继续射击打死被害人,停下来之后本来可以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是其未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所以不构成犯罪中止;C项中,丙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D放弃犯罪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更多“下列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甲在乙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乙,忽然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的“着手”?()

    A.杀人犯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乙

    B.乙举枪瞄准被害者

    C.丙为杀丁在路口守候等其出现

    D.接近犯罪目标


    正确答案:AB
    [答案] AB
    [评析]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C、D均为犯罪预备,A,B为正确选项。

  • 第2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

  • 第3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解析:
    【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 第4题:

    甲欲与其妻乙离婚,乙不同意,某日,甲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乙,因久等未归且惧怕法律制裁,甲打消杀乙念头,将菜倒掉。关于甲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成立犯罪预备
    B.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已经投毒,成立犯罪未遂
    D.已经着手,成立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A,C,D
    解析:
    本案中甲已将毒药拌入菜中,因此不再是犯意表示,而是进入了犯罪预备阶段。因为饭菜还在甲的控制之下,是否端给乙吃还不一定,未对乙的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所以属于犯罪预备,而不属于“着手”的实行行为。此时,因为久等其妻未归且惧怕法律制裁而停止犯罪,是主动停止,故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 第5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