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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 )A.甲将明知是走私所得的款项存放在自己的账户内,以隐藏其犯罪性质B.乙提供资金给他人进行走私,自己从中抽成C.丙将不知道走私而来的物品运送出海关D.丁与走私的人通谋,由丁将其公司的账户提供给走私人使用,以让资金转移

题目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 )

A.甲将明知是走私所得的款项存放在自己的账户内,以隐藏其犯罪性质

B.乙提供资金给他人进行走私,自己从中抽成

C.丙将不知道走私而来的物品运送出海关

D.丁与走私的人通谋,由丁将其公司的账户提供给走私人使用,以让资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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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先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洗钱罪
    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最大特点在于属于事后帮助犯,即本罪的犯罪故意必须产生在产生犯罪所得的犯罪既遂之后,如果既遂前形成帮助他人犯罪故意或有通谋行为的,则认定为其他罪名的共犯,不再认定为本罪。A选项错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特别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既然是特别罪名也需要符合一般罪名的本质特征,即也是事后帮助犯,甲事先与犯罪人通谋不能构成本罪。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选项正确。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虚假证明包庇,使其逃避处罚的行为。甲没有实施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因此不成立包庇罪。D选项错误。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


    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


    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


    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


    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

  • 第3题: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B.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C.只要是为走私活动提供了帮助行为的,即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D.是否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关键看事先是否有通谋;


    CD

  • 第4题:

    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不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相关毒品犯罪罪名的认定。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依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而非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罚。

  • 第5题:

    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哪些?( )
    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
    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
    C.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答案:B,D
    解析:
    考查包庇罪及相关具体犯罪的法条规定与关系。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有关机关(主要指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题考查的目标比较明确,即《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以及与以包庇行为而构成的其他特殊的犯罪之间的界限,A选项所列行为应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C选项所列行为应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这两条之规定相对于第310条而言,属于特殊法条,根据刑法基本理论,特殊法条应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B选项是典型的包庇罪,而D选 项所列行为属于包庇罪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法第3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