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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改判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改判确有错误。最后此案经依法提出抗诉,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撤销原判,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并已依法执行死刑。问题:请说明本案中的主要诉讼程序。

题目

案情: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改判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改判确有错误。最后此案经依法提出抗诉,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撤销原判,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并已依法执行死刑。

问题:

请说明本案中的主要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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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本题22 分

    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000 人民币。

    问题:

    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

    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4.一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死刑裁判可能改判,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因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生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程序进行核准。
    3.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一审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将申请停止执行的报告和相关材料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详解】: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3.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 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刑事诉讼法》第251 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 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 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 条第1 款、第212 条第4 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 第2题:

    【案例一】

    王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王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案例思考】

    1.对王某应该如何处理?(10分)


    正确答案: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王某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但其对危害结果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所以构成过失犯罪,并不属于故意犯罪,因此2年期满后应减为无期徒刑。

  • 第3题: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A.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B.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C.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
    D.王某可以由法院交由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再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4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选项D正确。

  • 第4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刘某因走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刘某没有上诉。中院逐级报请复核该死刑判决,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审或提审

    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应当提审被告人

    C.主犯袁某因抢劫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同案犯李某、王某分别被判处l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高级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发现对李某、王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D.王某因强奸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王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正确答案:B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依《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项表述正确。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B项表述错误。依该解释第28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C项表述符合规定。根据该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知,D项表述正确。依题意,B项当选。

  • 第5题:

    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答案:
    解析:
    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期限。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10日之内交付执行错误。
    (2)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在执行前书面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不经查实,就以他为“多活几天,纯属虚构”为由,口头驳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揭发重大犯
    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依法停止执行,而是如期执行,因此是错误的,
    (3)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执行死刑前,中级人民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4)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验明正身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4款的规定,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本案在执行死刑后再验明正身是错误的。
    (5)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未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263条第1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