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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为国兴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偷税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营业执照。何某却仍以国兴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合同,因其违约被诉至法院,则被告为: ( )A.作出吊销国兴公司营业执照的机构B.国兴公司C.何某D.何某与国兴公司

题目

何某为国兴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偷税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营业执照。何某却仍以国兴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合同,因其违约被诉至法院,则被告为: ( )

A.作出吊销国兴公司营业执照的机构

B.国兴公司

C.何某

D.何某与国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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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为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能采用的最佳办法是什么?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题干中所述杨某持股10%,具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限。但此公司中,何某持股90%,此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议不太现实。即使此股东会可以作出解除何某职务的决议,公司和杨某所受的损害也无法保护,所以A项不是最佳的处理办法,不当选。 《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干中所述情形并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B项错误。 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的情形,符合股东代位诉讼适用的前提,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2题:

    何某为国兴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偷税被有关 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何某却仍以国兴公司的名义 签订了两份合同,因其违约被诉至法院,则被告 为:( )
    a.作出吊销国兴公司营业执照的机构
    b.国兴公司
    c.何某
    d.何某与国兴公司


    答案:C
    解析:

  • 第3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不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是()。

    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C.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答案:D
    解析:
    董事会不能决议公司解散。

  • 第4题: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 A 错误。应当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及全体股东,而非由永平公司通知。选项 B 错误。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 C 正确。股权转让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因此,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 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永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汪某所持股权的 50%即可,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选项 D 错误。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据此可知,股东名册变更丁某即取得汪某的股权。

  • 第5题:

    案情:
    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国兴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000万元;最大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查,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监事会7人中只有1名职工代表。
    2004年8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只有500万元,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4年10月,公司董事长周某代表公司和周某妻子所在的嘉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高价购买了嘉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给国兴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提议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这时,国兴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国强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国兴公司是广州子公司的母公司为由,要求国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国兴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国兴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国兴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国兴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周某的责任?
    5.国兴公司是否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国兴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国兴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3.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有权追究。可以要求周某为公司挽回损失,还可以向公司提议罢免周某的董事长职务,也可以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
    5.国兴公司不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