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在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要件主义。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具有从属性。根据《物权法》第165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可见,地役权可以抵押,但不能单独抵押,表明了地役权的从属性特征。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期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