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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

题目

《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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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 ”相关问题
  • 第1题: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了羊舌叔姬的一句话,子灵之妻杀三夫一君一子,而亡一国两卿。这里的子灵、子灵之妻、一君、一子、一国、两卿分别指?


    参考答案:子蛮、夏御叔、巫臣;陈灵公;夏徵舒;陈;孔宁、仪行父。

  • 第2题:

    《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答案:C
    解析:
    “发棺视尸,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用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方法。故C项应选。

  • 第3题:

    《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答案:C
    解析:
    【考点】先秦法制;司法制度(春秋决狱,会审)【详解】《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中国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汇编,南宋郑克所著。该书提出了著名的“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主张“据状断之”,通过物证来推断案情真相。本案就是通过尸体上的钉子来断案的,依据不是“口供至上”,而是物证,故C项正确。A项,汉代《春秋》决狱指的是,以《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是“论(原)心定罪”,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审断。该案不是以动机而是以杀夫的行为定罪,故A错。B项,西周时期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听讼”、“断狱”讲的不是断案方法,且该案为刑案,不涉及“听讼”,故B不选。D项,明清时期的九卿会审指的是对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中央机关九个部门的官员集议审理的一种制度。本案仅由张泳审理,显然不是九卿会审。

  • 第4题:

    《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2012年)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答案:C
    解析:
    “发棺视尸,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用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方法。故C项应选。

  • 第5题:

    《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答案:A,B,C
    解析:
    《疑狱集》由五代后晋和凝父子编著,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刑讯在唐代比较规范。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