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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对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某负有债务10万元。而方某对该合伙企业有10万元的债务。张某在该合伙企业中有10万元的财产份额,则:( )A.方某可以抵销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B.方某可以代位行使张某对合伙企业主张的1O 万元财产份额C.如果张某在合伙企业之外的财产不足清偿对方某的债务,方某可以主张将张某应当获得的收益用于债务清偿D.方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题目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对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某负有债务10万元。而方某对该合伙企业有10万元的债务。张某在该合伙企业中有10万元的财产份额,则:( )

A.方某可以抵销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

B.方某可以代位行使张某对合伙企业主张的1O 万元财产份额

C.如果张某在合伙企业之外的财产不足清偿对方某的债务,方某可以主张将张某应当获得的收益用于债务清偿

D.方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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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合伙人扛某为了投资A合伙企业从罗某借款7万元,而罗某在市场交易中又欠A合伙企业7万元,两笔债权债务现已到期。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罗某对江某的这笔债权清偿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

    A.罗某可以用其对甲的7万元债权抵销其对 A合伙企业的7万元的债务

    B.扛某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罗某可以代位行使江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有:
    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D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 第3题: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对非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方某负有债务10万元。而方某对该合伙企 业有10万元的债务。张某在该合伙企业中有10万元 的财产份额,则:( )
    A.方某可以抵销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
    B.方某可以代位行使张某对合伙企业主张的10 万元财产份额
    C.如果张某在合伙企业之外的财产不足清偿对 方某的债务,方某可以主张将张某应当获得的收益用 于债务清偿
    D.方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 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 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 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A、B选项不正确。第42条第 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 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 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因此C、D两项正确。

  • 第4题: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足以满足其债权。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A、C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故B错,D正确。
    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均负债时:双重优先原则:当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同时分别负债,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

  • 第5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王某、张某、李某3个合伙人,经三人同意,刘某人伙,刘某与三人约定刘某对人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无效
    B.刘某对人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C.刘某对人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D.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A
    解析:
    。考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责任时的效力。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仅有对内的效力而无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