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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乙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甲可以采用( )等方式。A.声明原遗嘱无效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C.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D.立新遗嘱

题目

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乙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甲可以采用( )等方式。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C.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D.立新遗嘱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考点」遗嘱的变更、撤销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撤销遗嘱可以采很多方式,其中明示方式的包括声明无效、立新遗嘱等,默示的方式包括以自已与遗嘱相反的行为撤销遗嘱。如转让财产等。故本题四个答案都对。
更多“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生前立了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将字画交给自己的徒弟;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送给自己的弟弟。甲的儿子对遗嘱有异议,关于甲的遗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份遗嘱都无效
    B:两份遗嘱都有效
    C:自书遗嘱有效、公证遗嘱无效
    D:自书遗嘱无效、公证遗嘱有效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题中,甲所立的两份遗嘱,形式及内容并未违反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真实,两份遗嘱遗赠的对象是同一的,遗嘱的内容是包涵与被包涵、相容与被相容的关系,两者的执行不存在冲突,两份遗嘱的内容无抵触,均合法有效。

  • 第2题:

    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答案:B
    解析:
    A项,《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贡某所立公证遗嘱不因贡某之后未公证的书面自书遗嘱而变更。
    B项,《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本题中,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属于上述第3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贡某遗嘱不生效力,应依法定继承办理。
    CD两项,《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题中,贡某死前,贡文在遗嘱中处分贡某的部分遗产,即使经过贡某同意,也属无效。

  • 第3题:

    169、某甲早年因脑溢血后遗症半身瘫痪,其子女均工作繁忙无法兼顾照料某甲。某甲遂从家乡招来一远房亲戚乙照料其起居。乙悉心照顾某甲,体贴人微。某甲感其行,遂立下遗嘱将其房产在其死后赠与乙,并进行了公证。乙见目的达到,便对某甲冷言冷语、动辄打骂。某甲痛惜人心难测,欲撤回遗嘱。下列哪些方式可以撤回某甲所立的遗嘱

    A.自书新遗嘱撤回原遗嘱

    B.召两个见证人订立录音遗嘱变更原遗嘱

    C.将房产出售

    D.声明撤回原遗嘱并经公证


    CD。

  • 第4题:

    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可知,贡某的自书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选项B正确,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其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但贡文先于贡某死亡,无法依据公证遗嘱继承贡某的全部财产,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因此,贡某的遗嘱因贡文先于贡某死亡而无法发生效力。
    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可知,贡文的遗嘱只有贡文自己可以撤销、变更,贡某无权进行修改,故其修改部分无效。
    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据此可知,贡文遗嘱中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无效。

  • 第5题:

    甲生前立了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将字画交给自己的徒弟;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送给自己的弟弟。甲的儿子对遗嘱有异议,关于甲的遗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两份遗嘱都无效
    B.两份遗嘱都有效
    C.自书遗嘱有效、公证遗嘱无效
    D.自书遗嘱无效、公证遗嘱有效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题中,甲所立的两份遗嘱,形式及内容并未违反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真实,两份遗嘱遗赠的对象是同一的,遗嘱的内容是包涵与被包涵、相容与被相容的关系,两者的执行不存在冲突,两份遗嘱的内容无抵触,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