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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D.诈骗罪

题目

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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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丁4人共同诱骗黄某参赌。4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会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黄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4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而离去。上述4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本案中,甲、乙、丙、丁4人原来打算给黄某吃安眠药,乘其不清醒时赢他的钱,这个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西为如果黄某吃了药后没有丧失意识或者只是略有迟钝,他们趁机骗钱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但是他们本来打算实施什么行为对本案的认定没有影响。我们在认定犯罪时,要考虑的是他们实际实行了什么行为而不是他们原来打算实行什么行为。在本案中,就算他们原来没有打算犯罪,但是他们在给黄某吃了安眠药,发现黄某睡着了之后,趁机将其钱包掏空的行为就是抢劫行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构成的认定要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原则,即从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入手,从而分析隐藏在背后的主观目的。绝对不能依照先主观后客观的认定顺序。

  • 第2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答案:A,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共谋从黄某身上弄点钱花,三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趁黄某沉沉睡去之机,三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法错误的是: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赌博罪;盗窃罪;诈骗罪

  • 第4题:

    黄某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妻子谢某,与其子黄甲(19岁)关系也很僵。一天由于谢某外出有事忘了做饭,黄某便拿起锅铲追打谢某,黄甲见状过来拉黄某,不小心将黄某拉倒在地,结果黄某越发生气就转而用菜刀追砍黄甲并将黄甲的手砍伤,黄甲路过门口时情急随手拿起一根木棒朝黄某回击,结果击中黄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上。谢某怕黄某醒来更加凶狠报复,便拿起黄某手里的菜刀朝黄某的头部砍了十几刀。经查黄某在被黄甲击倒在地时,由于后脑磕到水泥地导致脑出血,就已经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黄甲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黄甲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黄甲属于正当防卫,谢某的行为为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黄甲属于正当防卫,谢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C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详解:黄甲针对黄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手段是合适的,而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用木棍随手回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黄某的死亡应为意外事件;谢某在黄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属于事后防卫,由于黄某已经死亡,所以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 第5题:

    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人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赌博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本案中的四人并未聚众赌博,也不能判定其是否“以赌博为业”,故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罪。故A项错误。甲在投放安眠药时,主观上是想使黄某不清醒以致于输钱,但是考虑到其投放安眠药的客观手段和谋取钱财的主观目的,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包容了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因此综合全案来看,四人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和将钱包掏空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应当视为一个统一的行为。四人主观上有抢劫故意,客观上投放安眠药的行为也足以使他人不能反抗,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方法”,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故B项正确,C项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四人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并未期待黄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故D项错误,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