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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使用假币罪B.信用卡诈骗罪C.盗窃罪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题目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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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正确答案:AC

  • 第2题: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
    【考点】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详解】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谓的“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本案中甲将假币存入银行的ATM机,同样属于使用的范畴,构成使用假币罪。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借记卡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故C项正确。尽管甲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提取钱款,但由于刑法对“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予以明确定性,即按照盗窃罪论处。故不再另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项错误。D项的罪名并非法定罪名,故错误。因此答案为AC。

  • 第3题:

    甲利用自动存款机,先后三次将手中的假人民币存入银行,数额高达20万余元,则他犯了( )。

    A.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B.私藏假币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购买假币罪

    答案:C
    解析: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兑换他种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于赌博等。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3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
    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
    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 第5题:

    徐某在火车站蹲点,见一乘客拿一黑色皮包,便怀疑内有值钱的财物,于是趁该顾客不注意之际,迅速将该皮包拿走。回到家后,兴奋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除了7000元“现金”外,并无其他贵重物品。徐某仔细一看,7000元“现金”实则是假币。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发现,并未上交假币,也没有将假币销毁,而是藏于自己的床底下。(事实一)
    徐某试图将假币花掉,于是小心翼翼地抽取了一张100元的假币,去一小超市购买香烟。但不料被超市老板张某认出,张某怀疑徐某是伪造假币的违法分子,于是要打电话报警。徐某见机将张某打伤(轻伤)后逃离。(事实二)
    徐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徐某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余额是0元),将7000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又换了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支取了7000元真币。真币到手后,徐某心满意足地离去。(事实三)
    针对事实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徐某存入假币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徐某存入假币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
    C、徐某支取真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对徐某应数罪并罚

    答案:B,C,D
    解析:
    对于事实三,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是将假币存入ATM机与取款行为。对第一个行为,应认定为使用假币罪,对第二个行为,应成立盗窃罪。因此对徐某应按照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因此,A项是错误的,B、C、D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