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题目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更多“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 ”相关问题
  • 第1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正确答案:C
    [考点]按份共有
    [解析]首先,本题中第一步应确定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楼房所有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因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未对楼房属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进行约定,而题目中又无四人具有家庭关系的表述,故其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据此,选项B正确。其次,选项A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管理费用的负担。根据《物权法》第98条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可知,按份共有人对管理费用负担的原则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份额负担”。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并没有约定,应按投资比例承担。据此,选项A正确。
    再次,选项C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之间对共有楼房的重大修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才可处分楼房,而红光公司投资仅占50%,无权单独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据此,选项C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知,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选项D正确。

  • 第2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四家公司对楼房所有权没有约定,据该条,应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四家公司按投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份额。《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题中,四家公司均有明确出资份额,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其投资比例也即按份共有的份额承担,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虽然占有50%的份额,但还没有达到三之二以上的份额,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据此,彩虹公司有权转让其份额。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

    答案:D
    解析:
    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提醒考生注意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思考:按份共有中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如何界定共有人内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为三人以上,其中两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 第4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A.正确。 《物权法》第 98 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B.正确。 《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C.错误。 《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D .正确。 《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所有权和管理。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选项C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选项BD错误。

  • 第6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A正确。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选项D表述正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错误,当选。

  • 第7题:

    甲、乙系父子,二人分别出资3万元、4万元出资建造了一栋二层的小楼,两人约定房屋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予明确。楼房建造完成后,两人对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如两人无法协商解决,则()

    • A、推定两人共同共有
    • B、推定两人按份共有
    • C、推定两人区分所有
    • D、认定甲对房屋有所有权,乙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80万、50万、3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B

    丁可以向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C

    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15日

    D

    丁欲将其份额转让给甲,则乙、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B项,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C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15;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因此,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一定均为15日。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0题:

    单选题
    张甲、张乙、张丙祖孙3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A

    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

    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

    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

    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房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

    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

    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目超纲。考查的知识点为《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相关内容。根据《物权法》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B错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C错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错误。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因此选A。

  • 第12题:

    单选题
    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B项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题中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

  • 第13题:

    某建筑安装公司,2013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1)自建楼房一栋的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建成后将该楼房对外出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2)将一栋楼房抵押给某银行使用以取得贷款,当月抵减应付银行利息10万元。假设建筑业利润率为20%,请问,该公司本月应纳营业税额为()万元。

    A:34.21
    B:33.71
    C:30
    D:35.62

    答案:A
    解析:
    (1)自建楼房的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100*(1+20%)/(1-3%)≈123.71(万元),建筑业营业税征税率为3%,应纳营业税额=123.71*3%≈3.71(万元);销售不动产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征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600*5%=30(万元)。(2)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就将不动产交予银行使用,以不动产租金抵作贷款利息,则对借款人应按“服务业”征营业税。服务业营业税征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10*5%=0.5(万元)。综上所述,该公司本月应纳营业税额=3.71+30+0.5=34.21(万元)。

  • 第14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B.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
    C.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
    D.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排除: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5题: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答案:A,C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

  • 第16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和管理未做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C选项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BD错误。
    完全超纲

  • 第17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所有权和管理。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选项C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选项BD错误。教材无相关内容。

  • 第18题: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三人共同共有
    • B、三人按份共有
    • C、三人区分所有
    •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甲出资15万元,分别从乙、丙等处购买材料,并雇用丁建筑公司,盖成了一栋楼房,经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哪种?()

    • A、原始取得
    • B、继受取得
    • C、加工
    • D、附合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张甲、张乙、张丙祖孙3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单选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

    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

    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B项,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项,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财产共有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以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按份共有关系。

  • 第23题:

    单选题
    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3万元、2.5万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