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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题目

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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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和付款的先后顺序的,甲公司在乙公司没有交货之前有权拒绝其付款的要求

    B.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付款的要求

    C.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ABC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债务
    B: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C: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可以终止履行债务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发生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即可解除合同,所以CD选项不正确。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和丙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担保自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将质押的股票转让给乙公司抵偿货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受让作为质押的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股票
    B:乙公司可以受让作为质押的丙公司的股票,不能受让乙公司的股票
    C:乙公司可以受让作为质押的乙公司的股票,不能受让丙公司的股票
    D:乙公司不能受让作为质押的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股票

    答案:B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137、142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可以用自己持有的丙公司的股票向乙公司设定质押,但是不能用自己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向乙公司设定质押。因此以乙公司的股票为标的的质押无效,乙公司不能对本公司的股票行使质押权,但是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的股票行使质押权,受让丙公司的股票,所以B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设备,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保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设备价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自行变更了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将设备价款减至95万元,并将甲公司支付价款的履行期延长了6个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应按照原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依据《担保法》第24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变动了主合同的价款,减轻了甲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 第6题:

    甲公司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钢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发送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支付货款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并要求其三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B
    解析:

  • 第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至12月20日,乙公司还未履行交货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促未果后,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丙公司在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承担责任,并在强制执行完乙公司的财产后才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当事人的争议经仲裁或诉讼后,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 第8题:

    单选题
    甲公司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钢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发送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支付货款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B

    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

    C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并要求其三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  )。[2013年真题]
    A

    居间合同

    B

    委托合同

    C

    行纪合同

    D

    赠与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B项,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照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的事务,而委托人则应对受托人所进行的合法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物的合同。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签订有定金条款,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万元的定金,若甲公司违约,乙公司不返还定金,若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定金,乙公司工作人员由于疏忽,一直未向甲公司催交。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买卖合同不生效,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公司交付定金后,买卖合同才生效

    C

    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

    D

    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和货款


    正确答案: A,C
    解析: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签订定金条款,实际上定金条款是独立的定金合同,定金条款应当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甲公司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因此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
    A

    居间合同

    B

    委托合同

    C

    行纪合同

    D

    赠与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内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B

    符合解除条件的,甲公司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

    C

    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

    D

    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C,D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并不能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对方应催告迟延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迟延履行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款,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催告,给乙公司规定一个宽限期,乙公司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不能不给乙公司宽限期,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不同,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将合同解除,不需要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并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 第13题:

    2006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当年5月底供应甲公司50台电视,甲公司在验收合格后l0日内付款。同年4月,乙公司被丙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5月底,甲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来乙公司提货,方得知上述事实,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乙公司所签,与己无关为由加以拒绝。甲公司遂以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兼并乙公司应当承担乙公司的债权债务

    B.丙公司可以不承担乙公司的债权债务

    C.丙公司应按照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向甲公司交付货物

    D.甲公司应按照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向丙公司交付货款


    正确答案:ACD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主体内部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履行规则,具体情况如下:(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分立是指作为债权人的组织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组织,原来的组织可以存在(存续分立),也可以消灭(新设分立)。债权人合并是指作为债权人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结合成一个组织,原来的组织可以存在(吸收合并)。也可以消灭(新设合并)。债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事项,都会给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带来困难,因此债权人应履行及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或直接将合同的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提存后,即发生消灭债务的后果。(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是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因此,如果只是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改变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都不是合同主体的实质性改变,合同主体即当事人自然无理由以上述情况的变化来拒绝合同义务的履行。正确答案是ACD.

  • 第14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约定在乙公司货物全部交完后一个月内甲公司支付货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

    A: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B: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
    C: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
    D: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乙公司仍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一再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两公司并无这些情形存在,因此,不能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选项中乙公司仅是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没有确切证据,不能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当选。D选项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在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这种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D选项不当选。

  • 第15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签订合同时丙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替甲公司销售货物,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是:

    A:委托合同关系
    B:行纪合同关系
    C:居间合同关系
    D:买卖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交易关系,直接由行纪人承受权利义务,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负责。《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丙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行纪合同关系。

  • 第1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内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B:符合解除条件的,甲公司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
    C: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
    D: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并不能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对方应催告迟延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迟延履行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款,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催告,给乙公司规定一个宽限期,乙公司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不能不给乙公司宽限期,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不同,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将合同解除,不需要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并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所以CD选项正确。

  • 第17题:

    甲公司在 2010 年至 2012 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因此,A项说法正确。

  • 第1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至12月20日,乙公司还未履行交货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促未果后,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定金合同是否生效?


    正确答案: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20%。
    定金合同没有生效,法律规定定金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 第1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

    • A、居间合同
    • B、委托合同
    • C、行纪合同
    • D、赠与合同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2006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应于9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货款。8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9月1日届至,甲公司(  )。[2007年真题]
    A

    须按约定交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B

    须交付货物,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C

    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公司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D

    有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乙公司


    正确答案: C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第21题:

    多选题
    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  )交付标的物。[2008年真题]
    A

    甲公司

    B

    乙公司

    C

    甲公司和乙公司

    D

    甲公司或乙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债务

    B

    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C

    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D

    甲公司可以终止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发生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即可解除合同。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3月份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同年7月1日交货。同年5月,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因原木紧缺将不能履行该合同。乙公司遂于同年6月1日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

    B

    乙公司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究甲公司缔约过失责任

    C

    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追究甲公司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有效,但乙公司至7月1日才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1)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合同有效,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